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8日,云南省人社厅、云南省财政厅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全省41个点位纳入试点,尝试由试点村(社区)、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集体经济补助不替代个人缴费
《实施方案》显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在全省范围内选取有条件的地区作为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开展先行先试,推动建立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筹资渠道,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
在实施方式上,《实施方案》明确,要选取部分集体经济整体实力强、收益稳定、积极性高的村(社区)作为试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村民(居民)小组作为试点,鼓励非试点地区集体经济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探索。
其中,试点村(社区)、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应履行缴费义务,集体经济补助不替代个人缴费,且该方案不对以往年度补缴进行补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应平衡集体经济组织效益和各成员的权益,兼顾“一老一小”及困难群体。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为资金主要来源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补助资金要由乡(镇、街道)集体“三资”代管机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应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补助对象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试点村(社区)、小组应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集体经济补助标准。确定补助标准,应考虑个人缴费档次等因素,鼓励“多缴多得”。补助对象同时享受社会资助的,其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经济补助缴费部分不配套财政缴费补贴。
各地落实方案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方案在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集体经济补助时,在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之后,向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暂停当地的集体经济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
根据前期摸排和自主申报,确定可纳入全省先行先试地区。从此次纳入试点的地区名单来看,玉溪市为试点工作重点推动地区,可在全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他各州(市)试点共32个,其中昆明市有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