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进入社会的安置问题,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个部门出台了《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明确从《安置办法》印发之日起,统筹做好全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成年后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等事宜。
《安置办法》共14条,分别明确了文件出台依据、保障范围、安置评估及完成时限,明确安置对象帮扶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各部门在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安置对象为全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具有机构集体户口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到部队参军的,毕业(退学)、退役后符合条件的孤儿。
安置形式多样,主要为社会安置、机构安置。对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安置,社会安置坚持自主就业和政府安排相结合,鼓励帮扶成年孤儿实现自主就业,对按照规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无法实现市场化自主就业的,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过渡性安置。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孤儿,根据具体情况安置到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按政策予以保障。
儿童福利机构在孤儿成年前1年内,对孤儿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制定安置方案。
社会安置实行过渡期管理,从儿童福利机构与安置对象解除供养关系之日起算,时限一般不少于1年,不超过2年。过渡期内,由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帮助安置对象解决就业(创业)、住房、户籍、生活保障等问题,确保安置对象适应回归社会后的工作生活。
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孤儿,除了给予一次性帮扶补贴外,民政部门及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还将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