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云南省财政厅对《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于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二条,分为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
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政策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办法第三条明确,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各自提供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办法第五条明确,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重点实施规模相对较大的自然村、群众急需且愿意参与建设的村内户外道路硬化维修、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文体设施、村内公共活动场所、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村内坑塘沟渠等,以及村民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村民庭院内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房屋修缮装饰等一家一户事项,大型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等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不得列入建设内容和奖补范围。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