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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 2024/11/4 21:25:2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由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行《条例》贯彻落实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立法情况及相关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高原湖泊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进行了系列专项立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深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云南省进入美丽云南建设新阶段,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原《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明显滞后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的需要。制定《条例》,将近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立法,意义重大。

《条例》共8章75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内容。《条例》总结梳理了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要求;并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跨区域联合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评价、区域限批、限期达标、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结合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条例》对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河湖长制、林长制、高原湖泊的保护和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矿山督管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作了规定,突出全方位、全地域和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

针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切实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条例》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制度,重点对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管、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电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重大决策部署,新设置了“绿色低碳发展”专章,用立法的形式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新形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