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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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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发布时间: 2022/11/17 19:49:20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明确要求“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西方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而西方式现代化是以资本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提出了系统化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推动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到法治运行全过程和各方面,构建起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新样态。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内涵丰富、见解深邃,可以从民主、民意、民权、民生、民心五个维度加以学术化解读、学理化阐释。

坚持民主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把人民主体地位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运行模式,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的深度参与者。

民主立法,是人民主体在立法环节的集中体现。近年来,各级立法机关坚持开门立法,扩大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完善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健全立法协商机制以及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予以公开说明,做到广听民声、广纳民意、广聚民智。

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执法司法,是人民主体在执法司法环节的集中体现。近年来,各级执法司法机关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公开,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员、督查员制度,深化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解调员制度改革,推动人民群众深度参与执法司法过程、监督执法司法行为。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群众,是人民主体在守法环节上的集中体现。在西方法治语境下,基于专业化逻辑,法律被视为是法律职业垄断的知识领域,以至于离开这群代理人,普通民众就寸步难行。而中国法治实践,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教育,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的使用者、受益者。

反映民意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学说,社会主义法区别于以往历史类型法的根本之处,就在于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使法律及其实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

立法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制度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立法调研、法律通过前评估等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立法提案、起草、论证、审议等程序,切实防止立法中的利益输送和利益集团干扰,坚决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私利化倾向。

法律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长期以来,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一直是富有争议的话题。中国司法实践一直在探索将民意导入司法环节的理性化制度化机制,做到既尊重和吸纳民意,又防止“舆论审判”,其中有两点值得肯定:一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意见,让司法改革、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充分体现民意。二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理性考量民情民意、常情常理,将司法专业判断与民众朴素情感贯通起来,确保裁判结果在合法的前提下合乎社会预期。

保障民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从法治实践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更广范围、更高标准、更强力度、更实效果保障人民权益。

优先加强对基础性、底线性人权的法治保障。中国一直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加强对这两项基本人权的保障,就是因为这两项人权属于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底线性权利。生存权是人们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发展权是人们改变自己命运的权利。对于那些因先天或后天等各种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来说,这两项权利尤其重要。生存权保证他(她)们能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发展权保证他(她)们有摆脱不利处境的机会。

全面加强对各项人权的有效保障。中国法治所保障的人权清单相当广泛详细,包括民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的权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群众对权利需求的增长,这个人权清单不断更新扩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统筹推进经济发展、民主法治、思想文化、公平正义、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建设,全面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

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的人权法治保障体系。法治是人权保障的利器。中国法治坚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环节有效保障人民权利,建立健全全链条、全过程的人权法治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

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人权法治保障机制。按照由低到高的标准,中国法治实践实际上提出了底线、中线、高线等多层次的人权法治保障标准。底线标准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中线标准是给受到侵害的人权及时提供法律救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高线标准是防止发生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

改善民生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力点在于解决人民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落脚点在于增强人民的福祉,最终让人民成为法治的最大受益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种以增加人民福祉为目标的新型法治可称为“民生法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方面。

在立法上,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民生领域立法,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幸福。例如,过去十年来,在公共卫生领域,制定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中医药法等新法律,全面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以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执法司法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赢得民心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把赢得民心、守住民心作为努力方向,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的最终评判者。

只有当法治所输送的公正是群众可感知、可理解的公正时,这种法治才能赢得民心。正是因为这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法治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增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说理性,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立法、执法、司法的公正性。

只有当法治改革和建设成效能让群众认可、满意时,这种法治才能赢得民心。中国法治一直坚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和建设成效的根本评价标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在法治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两院”工作报告和其他部门专项报告、第三方法治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机制,推动法治工作成效由民意代表机关、人民群众来评判。

(作者为《中国法学》总编辑  黄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