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云南,关注云南依法治省工作,参与法治云南建设,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携手并进共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关注云南依法治省工作,参与法治云南建设,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携手并进共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系列报道之一 我国现行宪法四十年的发展与完善

发布时间: 2022/12/12 20:52:50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

 

编者按

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 

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这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治国家入宪、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保护私有财产入宪……在宪法的统帅下,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均实现了有法可依。

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再到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构成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与标志重要制度……一个个切实的制度举措有力推动宪法实施,让宪法精神在全社会落地生根。

新时代新征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成为新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法治命题之一。

在第九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本刊推出现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系列报道,既是为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也是希望通过我们的报道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和法律信仰,让宪法法律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了,回顾我国宪法发展的历程,有一条清晰的脉络,就是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保持根本性、权威性、稳定性的同时,根据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从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两个紧密相连”的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和正确理解中国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引意义。现行宪法40年的发展与完善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历史、审视当代、思考未来的重要视角。

一、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不断调整充实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作为根本法,宪法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地位和特征。通过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各项基本政策,明确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同一些外国宪法相比较,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

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将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018年宪法修改增加和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再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推进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标志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二、将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在宪法中及时予以确认

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在中国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宪法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真正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一是实现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指导思想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宪法的灵魂,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形成并不断完善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创立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勇于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共同构成了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与此相适应,1999年、2004年、2018年三次宪法修改,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共同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二是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历程的内容。1999年宪法修改时就有意见建议把改革开放20年取得的成就写入宪法序言,当时考虑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就涵盖了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2018年宪法修改,正值改革开放40周年,在宪法中阐述改革开放40年取得的成就,各方面呼声很高。2018年宪法修改将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一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增加“改革”两个字内涵十分丰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创立、发展到完善的伟大成就和伟大飞跃。

三是在宪法中确立新发展理念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把“坚持新发展理念”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同时,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格局和目标体系,党的十八大确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适应这一要求,宪法经几次修改,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再到2018年修改宪法在序言中增加“贯彻新发展理念”“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新发展理念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最高法的形式加以体现。

四是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重要法宝。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对爱国统一战线进行了专段论述,并随着我们党对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认识不断深化,及时体现在宪法中。2004年宪法修改将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18年宪法修改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些修改体现了我们党爱国统一战线工作取得的新认识新成果。

五是及时体现和反映我国外交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2018年宪法修改充实了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在序言中增加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领导人基于对世界大势的准确把握而贡献的“中国方案”,它超越种族、文化、国家与意识形态的界限,为思考人类未来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为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给出了一个理性可行的行动方案,是新时期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生动实践。

三、明确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为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宪法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宪法中规定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1982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时,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1982年宪法是以叙述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事实来得出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因此,在宪法序言中有五处提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的法律依据。2018年宪法修改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是在序言原有规定基础上的加强、深化和拓展,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时代性。

四、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在4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新生事物的探索实践不断冲击着传统观念和体制,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运用其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并运用宪法解决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每次宪法修改都是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国家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提供了保障。宪法成为改革的“定海神针”。

一是宪法对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修改解决了发展市场经济的最重要问题,从而释放了巨大的制度能量。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末期,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摸着石头过河”。改革离不开大量使用土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出台了推动土地的使用权独立进行交易的规定,这引起理论界对其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讨论。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解决了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难题,也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得到充分肯定。宪法第十一条是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规定,这一条是修改次数最多的。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修改宪法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对这一条又作了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宪时,再次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几次修改客观反映了私营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

三是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战略性抉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宪法修改将第十五条关于“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对宪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1999年宪法修改在序言有关根本任务中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次修改,是我国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一次重大飞跃,对于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基本人权原则明确为国家的基本价值

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保护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体现。我们党始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主张,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1982年修改宪法时,正值十年“文革”刚刚结束,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人格尊严,成为宪法修改时的重要共识。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草案关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加切实和明确,还增加了新的内容。2004年宪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有力保障和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202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章,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构建起较为完备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

六、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宪法准则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所得出的深刻结论,彰显了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实践已经证明,法治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宪法修改,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一大进步,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具有划时代意义。2018年修改宪法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一字千钧,这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

七、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断完善国家政治体制的有关规定

1982年宪法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对健全国家政治体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国家机构的高效合理运转至关重要。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曾有过一段曲折发展的过程,“文革”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66年7月至1975年1月长达八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没有举行过任何会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2年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以及有关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建设作了一系列发展和完善的规定。包括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并解释宪法;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决定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全国人大增设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常委会对上述三机关的监督;宪法还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对地方人大建设方面主要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此后,通过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不断完善地方立法权。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予以确认。

二是完善国家领导体制的有关规定。2018年修改宪法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宪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这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实行党和国家“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协调运转和国家体制机制有效运行,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

三是确立国家监察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在国家机构顶层设计上作重要调整和完善,涉及宪法修改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节,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组成、任期、领导体制以及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就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人员的选举和任免等事项,对宪法有关条款作出了相应修改。这些修改内容,为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表明,宪法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制度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时间越久远,事业越发展,我们就愈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宪法是激励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奋斗的强大法治力量。

作者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郑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