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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全面推进公正司法

发布时间: 2022/12/27 21:10:28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充分肯定过去五年和新时代十年“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首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章论述,以“严格公正司法”为题,对司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这些部署安排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最新实践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我们要结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重要论述的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公正司法的丰富内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严格公正司法的各项部署安排,努力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坚持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根本功能定位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普遍性司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重大命题。前者更多地从司法与立法、行政三者的功能定位、相互关系出发,强调了司法的终局性和定分止争的功能。后者则揭示了司法只有公正才能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更高层次的司法运行内在规律,强调了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重申“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加深对这一重大命题丰富内涵的认识,并在实践中深入贯彻、长期坚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阐述公正办理每一个具体案件的重要性,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如果司法不公,司法就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二、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

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从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我国一切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目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核心特征和竞争力,成为我国司法与西方国家司法的根本区别之一,在我国司法改革发展史、法治中国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写入了这一重大论断,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重申,进一步凸显了司法工作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必须加深对这一重大命题丰富内涵的认识,并在实践中深入贯彻、长期坚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内涵。首先,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群众作为公正司法的服务对象、感受者和评判者。这里的人民群众,不仅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包括每一位公民。其次,体现了我国司法对实质公正的价值追求。西方国家把形式公正奉为圭臬,为了体现司法权威、强调司法的终局性而牺牲司法的实质公正。我国司法则是坚持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实行有错必纠原则。事实上,通过司法自身纠正冤假错案反而能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最后,体现了司法对全过程全方位公正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中,也体现在立案环节和执行环节;既体现在审判活动中,也体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中;既体现在诉讼案件中,也体现在非诉案件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司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因此,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

三、坚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一中心工作任务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司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根本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了下一阶段司法改革的着力点和路径,对于实现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目标至关重要。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原创性概念,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司法改革的统领性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司法体制机制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需要各项举措之间相互配合,形成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大战略部署,司法体制改革由此进入新阶段。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并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贯彻实施,推动构建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服务和保障大局制度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等十大体系。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充分表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科学把握,必将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司法制度体系,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按照党的二十大部署,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分向合转变,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变革阶段,要求把握好改革举措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增强改革的协同性、耦合性;二是由内向外拓展,进入到外部配套、内外联动阶段,要求相关党政机关在司法人财物管理、执法司法衔接、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建设等方面细化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党中央的司法改革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三是由粗向精递进,进入精细化装修、精准化落地阶段,要求在巩固主体框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做好精雕细刻、查漏补缺、补偏救弊的工作,确保实现改革的预期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全局性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完善司法责任制确定为重要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一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司法责任制突出法官检察官司法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要求法官检察官依法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核心,是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的重要基石,是决定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意义重大,在司法体制改革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行司法责任制以后,法官检察官办案积极性普遍提高,工作责任心普遍增强,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是将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部署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落地见效、全面决胜的集结令和动员令。我们要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改革,坚持素质与职责相匹配、权力与制约相统一、责任与保障相适应的原则,在综合配套、整体推进、基层见效上下功夫,持续发力强化改革举措,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权力到位、责任到人、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新提法、新部署。报告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增加了“准确”两字,体现了强烈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具有重要的方向性意义,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责任制是现代司法权运行的基础性制度。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权责相统一,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要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明确追责程序,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要进一步细化司法办案责任,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责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严格领导干部、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内设职能部门等监督管理责任,优化上级司法机关领导监督指导责任,完善司法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和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

四、坚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这一重要保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近年来,司法腐败案件集中暴露出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问题,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党的二十大报告在“严格公正司法”部分再次强调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充分表明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对于公正司法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首先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安排。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受到广大群众好评。造成冤案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作出了具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等。党的二十大报告予以重申,指明了当前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着力点。

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新型办案组织建设,细化司法人员正负面权力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优化侦查、检察、审判、执法环节,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领域办案权力运行模式,深化与之相配套的人员管理、业绩考评、履职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深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深化巡回检察工作。

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必然要求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加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性。2021年,党中央专门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党中央《意见》),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党中央《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强化证据审查,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及时有效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指控证明犯罪等职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一步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推动依法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

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必然要求注重以司法公开促公正,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要深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必然要求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这是导致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司法权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插手案件。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其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