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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以“善意”为舟才能直达百姓心间

发布时间: 2023/8/30 21:31: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树立善意司法理念是新时代能动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推动能动司法蓬勃发展的内生动力。善意司法必须树立“如我在诉”的意识,必须追求最佳处理方案,必须坚持审判公开透明。

一次周到的服务可能消除起诉人的懵懂徘徊;一次细致的调查能够厘清纷繁复杂的矛盾;一次文明的执行可化解激烈抗争的尴尬;一次耐心的调解可使双方打开纠缠多年的心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工作具有社会属性,人民法院承担的职能不仅仅是依法公正审理、解决矛盾纠纷,更要在定分止争中传递司法善意、展现司法担当、促进社会和谐,以此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树立善意司法理念是新时代能动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推动能动司法蓬勃发展的内生动力。在社会矛盾多发,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社会对司法精准性和解纷能力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善意司法对于增进群众信任、拉进司法距离、传递司法观念、促进法治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要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进一步强化了能动司法理念,要求实质性解决争议,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这既是国家治理方略的根本要求,也是对善意司法的倡导与呼唤。

善意司法必须树立“如我在诉”的意识。“如我在诉”是对司法工作者的道德要求。司法工作者应当站在当事人的视角反观司法行为,感受司法服务,在换位思考中实现共通共鸣。当事人打官司是为寻求公平正义、解决问题,不是来走程序的,司法效率和质量是其对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判断和诉讼体验。善意司法一定是高效率的司法。迟到的公正往往是打了折扣的。所以,司法工作者应当树立效率意识,尽最大努力减少工作环节,压缩办案时间,尤其在送达、转卷、合议、阅核、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缺乏硬性时间要求的环节上,要强化时间管控和管理。在审判程序选择运用上,法律提供了多种可选路径,要真正地研究透、落实好,让繁简分流、诉前调解等制度机制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高效性。善意司法一定是高质量的司法。高质量的司法需要从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得以展现。一方面,应当体现司法服务的高质量。要充分发掘一站式诉讼服务功能,提供方便、快捷、简化的诉讼服务。诉讼服务一定要接地气,让老百姓打官司毫无压力感。另一方面,要体现司法裁判的高水平。主要体现在庭审的规范性和裁判的说理性等方面。一份公正高质量的裁判一定来源于一次公开、严谨、有效的庭审活动;一份公正高质量的裁判必定承载于一份逻辑性强、理据充分、富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断的法律文书。所以,要持续加强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为民情怀,用高超的司法职业技能保证司法裁判质量。

善意司法必须追求最佳处理方案。张军院长指出,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这是能动司法的要求。从“裁判”到“方案”,不仅是要求的变化,更是理念的转变。其中包含着情、理、法之间的哲学思维。首先,要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法律是原则的、抽象的,但实践是具体的、灵活的。法律为保护权益而制定,而情感是法律制定的基础。脱离社会情感的司法裁判,最终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在执法办案时要怀司法善念、行司法善举、求司法善果,用真心解纷换取百姓信任。其次,要厘清法与理的逻辑。法蕴含理,理支撑法。理是法的内核,法是理的外化。司法裁判虽以法的应用形式予以表现,但实质上展现的也是由法及理、以理释法的过程。因此,司法裁判过程要贯彻法、理同审的原则,不能只从法律条文上单纯寻求“于法有据”,更要被社会公理接受和认可。这其中不可或缺的是司法者的善意审视和认真思考,方能避免出现那些看似合法,实质违背常情常理的案例发生。简而言之,在寻求最佳司法方案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法情共融、法理共生的工作原则,才能真正促使司法善意从无形至有界。

善意司法必须坚持审判公开透明。司法善意的表达虽源于裁判者内心的笃定,但却需要社会的普遍感知。否则,司法善意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能长久。善意司法要通过裁判的公开透明得以体现。从司法实践看,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没有穷尽送达手段而公告送达、没有充分调查而模糊认定事实、没有穷尽查找措施而终结执行程序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一部分源于工作不够到位,一部分则是因为工作不够透明造成的误解。现实工作中,有些司法工作者不主动与当事人沟通、互动,以俯视的姿态面对当事人,关起门来搞审判,自认工作无误就无须过多解释,没有充分认识消解误会的过程就是表达司法善意的形式,也是助推法治进步的举动。为此,执法办案的公开透明便显得尤为重要。办案过程中要增强流程透明度,把案件的进展情况、证据的调查结果、执行措施的运用、信访材料的批转等信息及时向当事人反馈,以更加公开透明、坦诚相见的方式表达司法善意,才能营造出和谐的司法关系。

以“法”为尺不足以丈量所有公正,以“善”为舟必能直达百姓心间。

(作者:李岫岩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