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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利剑”严惩网络暴力

发布时间: 2023/11/27 20:35:44
来源: 新华社客户端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工作要求作出全面规定,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规制网暴急需专门司法文件

在互联网科技和应用快速发展背景下,一些地方网络暴力问题日益突出,污染社会风气,扰乱网络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专门司法文件,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暴力的惩治力度,推动完善依法管网治网,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网络暴力危害严重。目前的网络环境中,存在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这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净化网络生态,是回应社会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被害人取证维权困难。传统的侮辱、诽谤犯罪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而网络侮辱、诽谤则有很大变化。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群体性、即时性,网络暴力的危害通常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被害人自行取证维权的难度较大,以致一些网络暴力事件不了了之。让“按键伤人”的网暴者付出代价,为被网暴者伸张正义,是司法的应尽职责。

执法办案存在瓶颈。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是网络暴力案件。同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较低。以2022年诽谤刑事案件为例,当年共审结此类案件587件,但作出判决的只有79件,仅占13.46%;其中,被判决有罪的仅有43人。这一方面与网络暴力事件参与者多,责任认定和区分较为困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畅通刑事追诉程序,进一步明确网络侮辱、诽谤的公诉标准,成为执法办案的迫切需求。

深入推动网络暴力综合治理

《意见》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加大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立足执法、司法职能,深入推动网络暴力综合治理。

一是突出保护重点,切实维护网络时代人格权益。当前,网络暴力滋生蔓延,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聚焦破解受害人维权困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坚持严惩立场,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参与者多、因果关系复杂,在责任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意见》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司法,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责任,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明确,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是整治互联网乱象,切实助力营造安全清朗网络空间。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要求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依法严惩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意见》明确,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是准确把握行为界限,切实防止不当干预合法权利。广大网民在互联网空间享有言论自由,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为切实防止对合法权利的不当干预,《意见》在明确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同时,《意见》要求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特别是,要正确对待网民的评论、批评,不能简单将网络检举揭发认定为网络暴力。

厘定网络暴力罪责

《意见》聚焦当前网络暴力的危害和特点,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出全面规定。《意见》重点解决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明确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网络暴力的不同表现,明确了网络侮辱、诽谤等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既为执法办案实践提供具体指引,又为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明确行为边界;既震慑违法犯罪,又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

比如,针对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等行为,《意见》明确:“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意见》规定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明确惩治网络暴力的政策原则。为体现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从严惩治精神,《意见》规定:“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根据实践情况,《意见》强调“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结合当前网络暴力的特点,明确了五种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系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的群体,遭受网暴信息及其精神压力的侵扰,更易酿成身心受损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保护。

二是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利用“水军”“打手”等有组织地实施网络暴力,是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顽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亦应从重惩治、重点打击。

三是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炮制、炒作涉性话题在当前网络暴力案件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此类行为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也更加严重,纳入从重处罚的范围,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格尊严,有效净化网络空间。

四是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切实防范技术滥用风险,进一步强化涉人工智能网络暴力的预防和治理。

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的,依法应予严惩。

为了厘清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第三,明确网络侮辱、诽谤的公诉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是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回应群众关切的关键举措。

《意见》一方面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一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另一方面,为便于实践操作把握,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除兜底项外,列举了网络侮辱、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四种具体情形。

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这是网络暴力案件中危害最严重、最极端,对公众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冲击最为强烈的情形。

二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随意实施网络暴力,性质尤为恶劣。同时被害人取证维权也更加困难,受害程度往往也更加严重。

三是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规定这一项,是为了有效震慑和惩治那些屡教不改,甚至专门充当“网络打手”的不法分子。

四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黑灰产”为了吸睛引流、牟取不法利益,置道德、法律底线于不顾,肆意搅动舆论漩涡,是网络暴力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确有必要纳入公诉程序加以严查重罚。

第四,促进网络暴力的诉源治理。网络暴力成因复杂,需要“惩”“治”结合,强化源头治理,促进多元共治。《意见》要求公检法等执法司法机关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促进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作者:周加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