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入,必须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协调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等体系化建设,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提升涉外法治能力现代化。
不断推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我们党向来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断加强涉外领域的立法,如《海关法》《外商投资法》等等,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向前推进提供良好法治保障。面对更为复杂的国际局势,做好涉外法治工作仍需坚持系统思维,以硬法与软法共同治理的方式不断推动涉外法治体系的建设。
要持续强化硬法的保障性作用。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持续完善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中的涉外规范内容,确保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有效对接;持续完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内容,高质高效落实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提升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整体质量。
要充分发挥软法的治理效能。在共商共享共建原则基础上,基于软法的灵活性特征,利用多边合作协议等方式搭建国家、企业与社会组织等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桥梁;基于软法的多样性特征,促进各方主体之间的协作交流,形成具有共识性的国际合作规则;基于软法的开放性特征,将新的国际技术规则、法律规则、贸易规则等内容引入软法,实现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
不断提高我国涉外法治能力水平
加强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提升我国涉外法治能力水平,稳步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所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建设健全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是有效发挥涉外法治规范的重要举措。要打造执法信息服务共享平台、执法合作激励机制,有效提高执法工作信息透明度,加强不同执法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力度,形成国际执法共识。在此基础上,持续推进司法协助与合作,有助于各国共同应对法律风险。要通过完善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等方式,为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强调多渠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为各国主体提供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
人才是第一资源,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呼唤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加快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要坚持政治引领,重视思政教育在人才培养全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要坚持以高校为主阵地,把国际法学等与涉外法治相关联的学科重视起来,积极开展国际模拟仲裁庭、国际商事调解等实务课程教学,加强涉外法律实践训练;要打破培养壁垒,加强校内校外、国内国外的协同培养机制,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域内与域外相统筹,培养出一批德法兼修的优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
将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有机结合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能力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只有完备、高效、公正的涉外法治体系,才能真正提高涉外法治能力,充分发挥涉外法治制度体系优越性。制度只有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才能够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与涉外法治能力是法律制度与制度执行力的集中表征,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相依而生。构建布局合理、层级分明、运行有效的涉外法治体系是充分发挥涉外法治能力的基础与前提,提高涉外法治能力又是促进制度体制高效运转、发挥整体效能的动力因素,只能一体推进、合纵连横,才能确保“1+1>2”的整体优势,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形成保障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合力上取得实效。
作者:徐颖(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