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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创新与发展

发布时间: 2025/4/1 21:39:05
来源: 《中国法治》2025年第1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举措,构筑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全景图。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法治工作总体部署的基础上,立足改革、问题导向,对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一系列法治创新论述,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实践性的新发展,需要深入学习阐释、全面贯彻落实。

一、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法治创新论述

第一,在法治建设的战略定位方面,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一重要论述精准定位了法治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是对法治发展一般规律的真理性描述。唯物辩证法强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客观规律性,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规则。法治也有自身的客观规律,但依据国情,不同国家存在不同表现形式。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对国内外治国理政经验和规律进行探索并不断深化的过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安全建设。只有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才能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第二,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方面,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设定的总目标和总抓手。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不同部分,全面依法治国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的要求,所有这些部分和方面不仅具有自己特殊的职能,而且它们之间还需要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经过十多年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各领域各环节都有显著成就。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内容丰富、逻辑严谨,覆盖法治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经过十多年坚持不懈地大力推进,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调整范围、数量规模、细密程度都更加完备,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得法治监督体系日趋严密。法治工作质效实现历史性突破,立执司守监各环节更加配套。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使得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外部协调、程序对接与内部融贯更加完善优化。法治保障能力得到历史性提升,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人才保障、体制保障、技术与运行保障能力水平显著提高,整体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法治建设作出战略性擘画,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就是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系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更高水平上形成与社会主义善治目标相匹配的良法体系。

第三,在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方面,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领导法治建设,不仅在思想上、组织上身体力行,而且在实践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既有历史承继的法治理念作为支撑,亦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创新,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开创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全面科学有序推进。党的领导体现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上,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只有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而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实行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在法治建设的力量源泉方面,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民之所向,政之所行,我国用“人民性”给出了“中国的良法善治”方案。一方面要关注人民个体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更要保障集体的人民利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要把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人权保障贯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环节各层面,不断提高生存权、发展权水平,切实有效保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利、数字权利等,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努力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严感、公平感,从而创造一个长治久安、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第五,在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方面,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独特的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在理解和处理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方面,强调“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决定》提出,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近年来的立法工作实践,坚持破与立的辩证统一,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在破立统一中推动实现改革蹄疾步稳,形成了五个方面的经验做法:一是对于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二是对于实践经验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的事项,依法作出授权决定。三是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四是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五是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可以采取“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第七,在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方面,提出“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我们要强化系统思维,善于将立法理论研究放在法治建设的全局中思考、谋划和推动,正确处理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关系。真正将法治建设各个环节打通,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深化法治建设各领域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围绕“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作了系统性的战略部署。其中蕴含着大量需要重点关注、及时跟进、深入研究的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以下兹分述之。

(一)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决定》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了具体部署。2024年9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是能够有效凝聚全体人民力量一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好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要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人大在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中的带头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必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与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念紧密结合起来,准确提炼、概括新鲜经验和做法,上升到理论和制度层面,丰富人大工作的时代特色和理论内涵。要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深入研究立法在实现三者有机统一、将三者打通贯通中的独特地位作用和有效路径方法。要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深入研究完善选举制度、代表制度、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立法制度、监督制度、议事规则,以及论证、评议、听证制度等,不断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深入研究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全面依法治国各环节全过程的价值理念、有效路径和实践方式,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让每一部法律都满载民意民智。

《决定》还提出了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是“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不断拓展监督的内容,不断丰富监督的形式,不断提升监督的实效。二是“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其中健全人大论证和评估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应用和理论研究价值。立法论证是立法主体对立法的制度设计、内容安排、结构安排和规范形式等事项予以理论证成的过程,对增强立法科学性、保证立法质效至关重要。立法评估是相关主体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立法行为或立法效果开展评价的活动。立法评估必须秉持客观性、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科学性、民主性原则,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两项条款涉及“立法论证”,三项条款涉及“立法评估”,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立法论证评估体系。但这些规定较为宏观、粗疏,系统性、完整性、可操作性仍显不足,亟待深入研究,提出可操作、高质量的实施方案。三是“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以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为例,十余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于2015年7月、2020年7月、2021年7月、2022年8月、2023年12月共计设立了五批45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首批试点、二批丰富、三批推广、四批五批深化”,“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辐射带动省、市两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935个,全国各地建成20余万个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再加上司法部和省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数千个立法联系点,形成了国家级、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联系点三级联动的工作体系,全国31个省(区、市)全覆盖的工作格局,畅通了基层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民主渠道,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建立健全,并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迸发出强大活力。四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回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能有力促进宪法贯彻实施、深入推动民族法治发展、优化民族法治体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客观分析,民族工作的法治基础框架搭建基本到位,国家和地方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立法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法理支撑,国内外形势发展和立法时机十分难得,可以说当前制定该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五是“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付诸宗教事务治理实践,取得了很大成就,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立良法”。宗教事务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宗教事务的宪法法律保障日益健全,涉宗教法律的统一性、融贯性和协调性显著增强,宗教事务行政法规及相关配套规章不断完善,地方宗教立法步伐加快,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宗教案件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2)“夯制度”。宗教管理部门的各类管理制度日益健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主体的内部制度逐渐完备。(3)“行善治”。明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为工作原则,加强涉宗教事务的司法、执法,加强宗教法治宣传教育,树牢国大于教、国法大于教规、教民首先是公民的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决定》就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所作的改革部署,既对做好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民主和法治理论研究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丰富选题。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深入研究,为顺利完成民主法治领域改革任务,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二)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古人说:“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前提,也是推进制度建设、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改革方案和举措,明确规范改革路径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新时代新征程,立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统领了立法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以及立法如何更好反映体现客观规律、立法活动自身规律的改革要求,不仅有力推动了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也为深化立法研究提供了广阔空间和丰富选题。

立法调整社会关系,领域宽广,内涵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也意味着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将更为广泛、更实质。《决定》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延续发展,既重申强调,又提出了新举措新要求。重申强调的任务,说明其十分重要,具有基础性,需要持续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提出的新举措新要求,则是我们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新任务新方法。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任务的领会把握,既要找准切入点,明确具体任务,又要跳出具体任务,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大局上和新形势、新要求上深刻把握。

我们要对标对表《决定》提出的立法领域改革任务,推动立法理论研究围绕中心大局,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扎实有力的理论支撑。

一是进一步促进立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这是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枢纽工程和科学立法的关键要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同宪法法律的关系,实现党规与国法的有机衔接;要加强立法协调,保证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显著优势,提升立法实效;要做实做深各方参与立法,鼓励多元共治,提升立法民主性、针对性;要优化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反应机制,集中开展“清废改立”,提高政府立法质效;要改进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高水平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推进高水平涉外立法,全面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要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标准,统一立法术语表达,建立智能化的立法信息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强立法基础理论研究,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立法人才队伍,加强立法干部队伍的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立法专家参与和人工智能辅助立法。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整体协同、运行高效的立法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立法对整个法治系统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要深入研究通过立法贯彻实施宪法的方式方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深入研究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审查质量的有效路径。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重要牵引作用。要在总结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实施,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维护宪法权威。

三是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深入研究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依据、基本原则、重点领域以及工作机制等,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的治理难题,用法治方式保障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的深入实施;要明确立法各方面各环节的责任要求,形成立法工作合力。立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吸纳民意、汇聚民智,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又是立法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立法工作格局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立法体制机制的实证研究,从理论上对完善立法工作格局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努力解决制约立法高质量发展的痛点难点,推动形成立法工作合力。

四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举措,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强基固本,突出立法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研究谋划立法工作。根据有关改革举措,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等重点领域立法;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低空经济和碳达峰、碳中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法律法规的创制;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丰富涉外法治工具箱,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五是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形式推进立法。要加强对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决定等立法形式的研究,加强对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体系中不同层级立法的研究,做到统筹兼顾、形成合力,推进良法善治。立法主动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落实改革举措,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特别是通过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制定修改,开展法典编纂,确认巩固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的改革成果。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既是汇集展示法治体系建设成果的需要,也有利于人民群众查询了解制度建设成果和依据,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协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个环节改革,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六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特别是加强对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备案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立法技术规范编制和应用等重点工作的研究,以扎实的理论助力更好把握立法规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七是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这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精神上、宗旨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调整对象、方式方法上又有所差别,既要善于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避免简单照抄照搬,甚至复制,又要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重点是调整事项和调整对象有交叉重叠的方面,通过征求意见、相互沟通、座谈交流等机制在起草、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不同层面协调。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根本要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的关键措施;是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措施;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提升我国国家形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基本途径。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实践基础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

一是“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这项改革任务的核心是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二是“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的多个文件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目前,合法性审查作为文件制定的关键环节,已经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中达成共识,并得到实施,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些地方还建立了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三方共同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对于疑难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充分运用三方审查衔接机制,主动寻求司法机关的法律支持。

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监督力量不断充实,但还缺少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各监督主体之间的监督分工与协作不够明确,外部监督的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从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角度考虑,应该从行政行为法角度完善现有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形成以检察机关作为外部独立监督机关开展一般性、常态化监督为基干,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监督、审判机关的诉讼监督为两翼,以权力机关、监察机关的执法检查监督、监察监督为辅助的监督体系。

四是“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当前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逐步显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效能明显提升,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力度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成效更加突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机制的衔接配合更加顺畅。

下一步还要深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以服务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为导向,以助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为重点,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为抓手,统一争议高发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法律适用的标准。

(四)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一是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各项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监察机关按照宪法和监察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虽然存在政府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具有一定从属性,但就其权力运行的要求,也反对公器私用、以言害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广义上的司法权包括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刑罚执行权。四个机关应该各司其职,四种权能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审判权和执行权由不同机关行使,更能保证案件公平公正。我国刑罚执行权目前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三个机关分别行使。鉴于大部分刑罚事实上都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要探索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罚执行权的执行模式,进一步“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

三是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在以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决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措施还包括:“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继续推进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五)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决定》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这些制度、体制在改革开放中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下一步的主要任务是使其更加健全、完善,真正发挥制度效能。

《决定》要求“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 ,就是要继续坚持把全民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增强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要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同时健全普法教育宣传机制,深入推进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提高普法实效,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当代中国法学教育要以实践为导向,将实务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入高校,引导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务部门力量参与法治人才培养,通过建立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真正实现法治人才培养中同步实践教学。同时强化对科技创新和交叉学科的学习研修,更新法学课程体系、教材体系、知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式,强化国际学位互认,以此突破人才瓶颈,做好人才储备,建设人才高地。

(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系统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和重点任务,而且站在世界历史和全球视野的高度,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深刻把握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趋势,及时回应世界之变带来的全球法治问题,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发展中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中国经验,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键是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决定》要求“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构建与大国地位相称的涉外法律工作体系,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要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建立有公信力的国际商事法庭和联合仲裁机制,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推动驻外使领馆设立法务参赞、警务联络官,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涉外立法领域,中国有强烈的意愿,推动建设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建设经济金融领域、新兴领域的新机制新规则,依法治理全球环境污染、推进扶贫减灾、应对气候变化、防范重大疫情、保护知识产权、打击恐怖主义、维护资源能源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在推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加强多边和双边法治对话方面,中国对国际司法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尊重说公道话和公正的裁决。愿意深化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国际合作。愿意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力度。愿意同邻国开展执法安全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决定》要求:“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进入全面开放、深度融入国际社会的新时代。中国需要了解和尊重国际法律秩序,也需要参与新型国际关系建构和规则的制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这意味着,中国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必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对此,《决定》要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决定》还对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提出要求,其中诸多涉及立法的具体任务。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些改革举措任务直接明确为立法项目,明确点出的立法项目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制定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民营经济促进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等;二是有些改革任务需要通过立法修法完成,如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需统筹修改有关法律规定;三是有许多制度建设、体制机制改革任务,也涉及立法修法。

本文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依据,系统阐述了《决定》关于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法治创新论述,全面讨论了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的举措部署,将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丰富内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详加分析,借以挖掘其中蕴含的时代性、真理性内涵,使我们更加坚定了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实践,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认识和政治信念。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冯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