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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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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法治实践 创造性运用红色法治资源

发布时间: 2025/7/4 21:42:04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23期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注重发掘、研究、保护共和国红色法治文化,传承红色法治基因,建设一批以红色法治文化为主题的高质量法治宣传教育基地。”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背景下,我们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赓续红色法治血脉,深入挖掘、系统整合、创造性转化运用红色法治资源。

红色法治的特质

用好红色法治资源,赓续红色法治血脉,首先需要回答红色法治“是什么”的问题。

红色法治的全面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这种坚持系统思维、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理念,亦体现于早期的红色法治探索中,即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初,就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等多个维度渐进式同步推进法治探索。在党内法规层面,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这是党的第一个正式文献。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制度治党得以初步确立。此后,党的组织规范、纪律规范和监督规范不断丰富,并以成文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党内治理的重要基石。在立法探索方面,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成立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临时常务委员会,准备提交大会宪法大纲、劳动法、土地法等法律文件,并在次年于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得以通过。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党将革命纲领制度化、法律化的努力,也显示出法治在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可见,红色法治的全面性,体现为党内治理与国家建设的双轨并进、制度规范与法律体系的协同发展,为中国革命法治传统奠定了坚实根基。

红色法治的政治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国内外形势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法治显然需要服务于具体的政治立场与阶级斗争。尽管这一时期法治的载体和渊源多种多样,表现为纲领、宣言、议决案、法令等不同形式,但无不体现出鲜明的政治性。例如,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会议通过的《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议决案》明确了无产阶级在革命运动中的领导权,《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明确了农民在革命运动中的重要地位。尽管这些议决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都是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和具有革命运动指引性的行为规范,体现出鲜明的政治立场。又如,在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明确规定“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灭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关系及脱离地主私有权的最彻底的办法”,这种一方面表达政治立场,另一方面又设置具体规定的立法形式,同样表现出鲜明的政治性。可见,红色法治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将国家法律置于政治制度的脉络之中,并对政治制度作出规范化、法治化的回应和表达。

红色法治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人民性是红色法治的价值底色。中国共产党早期法治探索就表示要代表工人、农民、妇女等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法律成为反压迫、求解放、谋福利的武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农的利益在这个联合战线里奋斗的目标”,其中之一为“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包括改良工人待遇、规定土地税则、规定累进率所得税、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改良教育制度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从总则、雇佣的手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青工及童工、劳动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的组织、社会保险等方面,就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全面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八小时工作制、休息权、最低工资额、保护青工女工、禁止雇佣童工等规定。此外,中国共产党还领导开展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制度等民主化探索,出台了《上海特别市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等规定,被誉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城市的最初尝试。以上无不体现了红色法治背后所蕴含的人民性底色,这也正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初心之所在。

红色法治的严明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红色法治的严明性,突出体现于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初,即将纪律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革命环境复杂、组织刚刚成立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高度警觉组织松散、内部腐败、思想分化的风险,在法治实践中始终强调纪律先行,令行禁止。1922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设“纪律”一章,对党内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出细化规定。1926年,中共中央发出《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成为党史上第一个反腐文件,提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于腐化”“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红色法治的严明性是革命政党自我规范、自我净化的重要保障机制。

赓续红色法治血脉的重大意义

从历史的维度看,红色法治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积淀。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以法制方式解决社会问题便成为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方式。这一时期,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基本制度性规定,到《井冈山土地法》《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民生、家庭领域立法,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等刑事罚则,再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程序性规定,社会治理以制度化的形式被固定下来。这些历史实践不仅奠定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雏形,更积淀为一种以人民为中心、以制度规范为主的红色法治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是拥有红色法治基因的党,红色法治是中国共产党的宝贵历史积淀。

从理论的角度看,红色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源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具有体系性、开创性、科学性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形成过程中,受到了历史资源特别是党的红色法治资源的滋养。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赓续红色法治血脉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赓续红色法治血脉的方法论

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视角。历史唯物主义首先是“历史”的,赓续红色法治血脉应坚持基本的史学研究方法,借助档案、报刊、口述等资料,用科学的研究态度呈现红色法治的沿革脉络与发展线索。同时,历史唯物主义也是“唯物主义”的,需要回到唯物史观的基本分析框架中,以历史情境为起点,透视红色法治生成的结构性力量:从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入手,厘清人民诉求,转化为制度供给;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出发,揭示法律调适的经济基础;以国家形态与阶级结构变迁为参照,评估规则的正当性与可迁移性。唯有将法条背后的社会关系、阶级关系与利益关系置入科学分析矩阵,才能为红色法治提供真正具有说服力的活的历史。

坚持法文化叙事一体化的基本方向。赓续红色法治血脉不仅是制度延续,更是文化叙事的再生产,要把红色法治置于大历史与大文化的叙事坐标之中。申言之,不应将中国古代法治、中国近代法治、中国现代法治视为相互割裂、彼此分立的内容,而应从中提炼共性,形成法文化叙事的一体化与纵深感。这一做法事实上也是完全可期的,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总有相似之处,中华文明也总在为不同时期的治理提供滋养,因而不同历史阶段的法治以及由此形成的法文化必然有着相通之处。人为在其中作出隔断处理,既不符合实际,亦不可取。在此基础上,则应以课堂教学、影视制作、公共传播等为载体,将一体化的法文化叙事对内作为弘扬主流价值、凝聚法治信仰、形成法治自信的知识资源,对外作为讲述中国法治故事的重要内容。

赓续红色法治血脉的着力点

注重红色法治的资源利用。资源利用包含资源挖掘、资源维护、资源呈现三个环节。首先,在资源挖掘层面,要进一步盘点与中国共产党历史密切相关的,涉及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重要精神资源的旧址、遗址;整合散见于档案、口述、旧报、手稿、声像资料等载体中的红色法治素材。为此,上海市近年来积极开展红色法治资源名录与革命文物名录的认定工作,对打响上海红色法治文化品牌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在资源维护层面,应当悉心保护红色法治资源,防止历史资源流失和损毁。为此,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设“保护管理”专章,对红色资源的分类保护、责任人确定等作出规定;修订《上海市档案条例》,增加“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专章,开全国档案系统先河。最后,在资源呈现层面,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以数字化、影像化、互动化等形式优化红色法治资源的社会呈现。对此,上海积极推出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建成红色资源名录检索与展示系统,在红色纪念场馆积极使用虚拟现实、数字孪生、三维重建等技术,显著提升了红色历史记忆的可及性、可感性。

注重红色法治的学理阐释。学理阐释的关键任务是把散落于历史情境中的制度经验作范畴化整理,进而上升为可教、可研、可证的理论体系,并在法理学、宪法学、法律史等课程中形成体系化的教学单元。近年来,学界涌现出了一批关注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团队和知名学者,出版、发表了《中国革命法制史》等重要书目和论文,《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概论》等教材相继面世,为加强红色法治领域学理阐释作出了重要贡献。上海市法学会以“中国共产党早期在上海的法治探索与实践”等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征文活动,并将优秀作品予以刊发。

注重红色法治的实践转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等历史时期,涌现出了许多有益的实践做法,值得在当前进一步转化与弘扬。例如,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调查研究,毛泽东同志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明确提出,“你对于某个问题没有调查,就停止你对于某个问题的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这对于当前立法调研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又如,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依规治党,早在1938年就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这与当前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更好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一脉相承。再如,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方便群众、及时息讼等优点,可为当前进一步健全审判、调解等工作提供启示。

注重红色法治的话语传播。叙事理论认为,叙事是人类理解和传递信息的基本方式,对于传递价值观、影响受众的态度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这一理论,赓续红色法治血脉,还需要加强对红色法治文化的话语传播,话语传播决定价值流通与社会认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上海市司法局、中共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红色法治文化”“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文化”为主题举办法治文化节系列活动,推动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探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赋予其时代内涵,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打造与我国综合国力和上海城市定位相匹配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阵地,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回望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波澜壮阔的奋斗历程,红色法治文化不仅是革命斗争的制度保障,更是党初心使命的制度表达。新时代新征程上,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着力挖掘红色法治资源,赓续红色法治血脉,结合具体法治实践,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红色法治基因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作者: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 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