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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法典化进程展现多维向度

发布时间: 2025/8/27 21:34:31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法典是政治制度、经济秩序、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发展及成熟的重要标志。从《民法典》2021年正式实施到《生态环境法典》制定工作的稳步推进,再到关于制定行政法典、教育法典、商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的学术讨论持续深入,新时代中国的法典化实践是一项关乎道路自信、制度创新和知识自主的重大工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进程,需要从历史、理论和实践三个维度对中国法典化的法理基础进行深入和精准的研判。

历史维度

法典化是人类法治文明史一以贯之的重大主题,是很多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追求的目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最早的法典化出现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其中《汉谟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典中的集大成者。古希腊历史上最著名的成文法典是公元前594年由执政官梭伦编纂的《解负令》。从《十二表法》到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古罗马追求法典化的历程影响了西方大部分国家法典化道路的方向和形式。进入近现代,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法典化的影响从大陆法系扩散到普通法系,法典化的领域从民法、刑法扩展到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领域。即使在不断解法典化、去法典化的当代,追求法典化依然是西方国家立法进程的重要趋势。西方国家的法典化过程和成果为新时代中国的法典编纂提供了有益镜鉴。

新时代中国的法典化既受西法东渐的影响,更因为法典编纂始终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标识性内容。遍览中华五千年法治文明,战国时期的魏国就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从这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来看,其建构了一个独具中国特色、逻辑融贯的法律体系。此后,法典化运动绵延不绝,从《秦律》到《九章律》,再到《开皇律》和《永徽律》,最后到《大明律》和《大清律》。尤为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在完备性、体系性、逻辑性和价值性上呈现出独树一帜的法典特色,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影响东亚乃至世界法治文明的中华法系。历代王朝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都通过制定法典来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定社会秩序,中国的法典化传统是超大规模共同体治理经验的概括和凝练。历史证明,法典化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必由之路。一方面,法律自身的性质决定了法典化是一国的法律迈入规范化和体系化阶段的必然选择,只有形式上、逻辑上和价值上实现体系化的法典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了推进法典化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选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法典化既是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理论维度

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历程中,反对和赞同法典化的观点往往与制定一部法典的认识密切相关,换言之,法典概念背后的理论依据决定了人们面对法典化的基本立场。在关于法典化的争论中,存在各种对法典的类型化描述,例如体系型法典和汇编型法典、形式性法典和实质性法典、理想性法典和实用性法典等。这种二元划分试图锚定法典概念的“真正”内涵,排除掉法典概念的“不合适”或“错误”内涵。从法典化的历时性和共时性维度来看,法典概念并不是一个具有清晰共识性和确定性内涵的“经典范畴”,而是一个可以容纳光谱之上不同点位的家族相似性概念。在这个光谱之上,人们对于法典概念的基本特质有相对的共识,这种共识源自对人类法治文明共性的抽象和凝练:法典应当具备内容的完备性、逻辑的体系性和价值的自足性。然而,人们对于这种共识性内涵的程度、层次、优先级则有不同的观点,从而衍生出不同的法典概念。

首先,内容的完备性要求法典应当尽可能将相关法律规范纳入其中,但对于完备性的程度则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有的观点认为,制定法典就是要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相关法律都涵摄在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典“一劳永逸”的功能。有的观点则认为,制定法典并不能“包打天下”,法典和单行法并不冲突,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可以被形象地比喻为太阳系的格局:法典是太阳,而单行法则构成围绕太阳的行星。其次,逻辑的体系性要求法典应当将已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理性化的编排和重构,形成一个逻辑上相互融贯的整体或系统。因此,追求法典高度体系性的观点认为,法律规范的“汇编”并不是一种法典化形式。最后,法典的价值自足性要求法典的内在价值能够使得法律规范凝聚为价值上的统一体。反对法典化的观点认为,在一个价值多元的世界里,法典本身不可能实现单一价值的自足,而赞同法典化的观点则认为,实现价值的自足性可以忽略法典在内容上的完备性,例如可只制定具有总则性质的法典。法典是一个本质上具有争议性的概念,这意味着理解法典化并不存在一个非此即彼的结论,执着于一种理想型法典概念无益于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进程。

实践维度

法典概念的家族相似性特征决定了法典化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模式,法典化模式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法学发展的实践样态。法典化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持和推动,更多地兴盛于一个国家疆域统一、民族团结和政治清明的时期,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法典化离不开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是否制定以及制定什么样的法典都会受到经济的性质、形态、发展状况和现实需求的影响,脱离经济基础的法典化会成为无源之水。法典化离不开社会民众对于法治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因此法典化的程度和类型与一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水平密不可分。法典化离不开法律/法学的理论支撑和专业保障,制定一部法典很大程度上标志着该法律部门在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上臻于成熟。

在此基础上,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实践逻辑要求法典化过程必须具有自主性、差异性、阶段性和开放性。第一,自主性决定了新时代中国的法典化必须走自己的道路,而不是重复其他国家的法典化道路。自主性要求新时代中国的法典化工作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面向中国法治实践中的问题,树立符合国情的法典化目标,借鉴世界法典化进程的智慧成果,推动成熟法律部门的法典化。第二,差异性表明法典化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部门要“一刀切”地制定法典,而是要考虑到不同法律部门在国家战略需求、法律部门性质和学科知识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差异。不考虑这些差异性,法典化不仅不能实现建构统一、清晰的法律体系的目标,反而还会损害法典在法治建设中的权威地位。第三,阶段性表明法典化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工程,而是需要持续的积累、妥协和完善,这必然要求分阶段地推动法典化工作。阶段性可以体现在时间层面,根据法治实践的发展状况划分出不同的阶段,例如编纂法典的准备阶段、起草阶段等,在不同阶段凝聚共识,提升法典编纂质量。阶段性也可以体现为法典化的阶段性目标。例如,面对争议较大的法典,可以先制定总则,再制定分则。第四,开放性表明法典化是法律从初阶向高阶进化的动态过程,是法律制度不断演进的过程,这种演进必然要求法典化保持一种开放性。这种开放性要面向过去,包括对已有规则和经验的确认和革新;也要面向未来,包括设计调整未来社会的原则理念,特别是对科技发展的回应是法典化保持开放性的应有之义;还要面向不同法律领域的交叉和融合,拓展法典化的形式和适用空间。

作者: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学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