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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余兵、吴金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依法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25/9/10 21:40:13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33期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作出部署,要求“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2025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时强调,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发展海洋经济。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水平法治保障,法治不仅有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还能通过规范、引导与激励机制释放经济活力。作为高度外向型经济,海洋经济深度嵌入全球海洋供应链产业链,紧密融入国际海洋规则体系,对我国涉外法治能力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新形势下,我国亟须加强涉外海洋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海洋经济法治保障顶层设计,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系统、完备、稳定的涉外法治支撑。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对依法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夯实海洋经济依存的生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海洋经济,绝不能以牺牲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海洋经济表现出鲜明的生态经济特征,生态破坏、环境恶化将从根源上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由于海洋具有整体性和连贯性,海洋生态问题通常会产生跨国界、跨区域的影响。只有在周边乃至全球海洋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方能更好地实现我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海洋生态问题的跨界性质决定了必须坚持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有机统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协调推进海洋生态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重要要求。当前,全球海洋生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国际社会正加速出台海洋保护新规。从联合国于2023年6月正式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到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25年4月批准《国际海事组织净零框架》,国际海洋规则正朝着更加绿色、环保、可持续的方向不断演进重构,为我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治理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在此背景下,深度参与海洋保护国际新规制定与区域机制合作,积极对接国际标准,统筹推进海洋保护立法,能够加强国内、国际海洋保护高效联动,更好夯实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

筑牢海洋经济发展的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当前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仍面临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急需以涉外法治为支撑,不断筑牢海洋经济稳定发展的安全屏障。伴随着公海、国际海底区域、极地等区域经济价值的不断凸显,全球新一轮海洋博弈逐步升级,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同时,在海洋产业加速发展之际,海上安全局势愈发严峻。2025年上半年,全球海盗与武装劫船事件激增,马六甲海峡已成为全球航运高风险区域,对我国远洋运输造成了现实威胁。在此背景下,要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综合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应对周边涉海争端,稳步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共同打击海上犯罪,方能有效维护我国海洋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海洋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推进海洋经济高水平对外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海洋经济是高度外向型经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统筹推进海洋经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涉外法治护航更高水平“走出去”。通过提升涉外法律服务供给质效、完善国际合规和风险防控、推动国内国际标准衔接互认,确保涉海企业能够在全球竞争中获得有力的法治保障,向世界一流企业不断迈进,提高我国海洋经济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涉外法治助力更高质量“引进来”。通过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以法治打造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不断吸引全球涉海高端企业来华投资,聚集全球优质资源,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外部动能。

我国涉外海洋法治建设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我国涉外海洋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国际海洋规则谈判,一体推进涉外海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涉外法治基础。国际层面,我国深度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多边机制下的重点海洋领域规则制定,积极参加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涉及气候变化咨询意见的案件审理,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我国主导起草的《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获得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重要公约的修订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参与或引领世界贸易组织《渔业补贴协定》、联合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书的磋商谈判,助力相关规则加速落地。国内层面,我国涉外海洋法律体系机制日益健全。一是加快推进涉外海洋立法进程。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标志着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海底区域勘探、开发、科研步入法治轨道。2019年修订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进一步增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制度监管。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我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我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纳入法律适用范围。二是不断提高国际执法合作水平。通过举行海上联合演习、建立搜救通信网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我国海上跨国执法能力持续增强。三是涉外海事法律服务日益健全。涉外海事审判体系持续完善,审判能力不断提升。涉外海事调解与仲裁功能愈加凸显,形式和内容更加丰富,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

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对涉外海洋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尽管我国涉外海洋法治建设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仍存在空间,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国内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国际规则的发展,国内法和国际法衔接仍不充分。例如,《国际海事组织净零框架》规定了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碳交易机制,但我国航运领域碳交易立法尚不完善。其次,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台了多部含有涉外因素的海洋法律法规,各地也积极推出包括国际合作等内容的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但现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碎片化、协同不足等问题。第三,涉外海事法律服务供给仍需进一步增强。随着海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内、国际对涉外海事法律服务的体量和质量均提出更高要求。我国涉外海事法律服务在供给能力、专业水平和地区分布等方面离现实需求仍有相应的差距。最后,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储备仍需进一步提升。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急需大量兼具国际视野、复合能力与实践经验的涉外法治人才,我国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和专业队伍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强化高端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

依法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面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国际新形势、新问题,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进一步加强涉外海洋法治建设,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强国建设及海洋权益维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推动国际和区域海洋法治建设。在国际海洋规则加速重构的背景下,我国海洋经济面临的国际秩序环境同样迎来深刻变革。应继续加强研究《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等新兴规则的后续谈判与履约问题,积极推动通过《“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综合评估我国海洋权益、海洋经济可能受到的潜在影响,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应聚焦气候变化、人工智能、数字数据等海洋治理新领域,积极提出国际海洋法治发展的新建议。应准确把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性,努力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蓝色伙伴关系原则》等中国原创性概念理念向国际规则制度转化。应顺应国际调解发展趋势,把握国际调解院成立契机,为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应适时倡议成立新的涉海国际组织,计划筹备世界海洋发展组织,助推我国成为全球海洋经济发展合作的新高地。同时,应持续推动区域海洋法治建设,依托《“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海洋生态保护、海上安全、海洋资源开发等多领域的区域法治合作。应抓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机遇,打造海洋经济区域合作机制,激发区域经济规模效应。应加快“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谈判,探索政治承诺的法律化途径,借助法治力量将南海打造成和平、友谊、合作之海,同时加强与东亚海域相关国家的制度合作,为海洋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周边环境。

加强涉外海洋立法。立法是法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以涉外法治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离不开高质量涉外海洋立法。应重点把握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这两对辩证关系。立足本国国情,协调好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涉外海洋立法,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律体系与中国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推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衔接方面,应强化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对接国际海洋新规统筹立改废释,提高立法针对性和有效性。重视立法试点,鼓励海南自贸港、浙江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等区域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立法经验。充分挖掘并发挥我国制度、科技比较优势,推动人工智能、数字数据、科技创新等新兴海洋领域前瞻性立法,引领国际海洋规则创新性发展。在协调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方面,加快制定国家层面的海洋基本法,明确涉外海洋事务一般性法律原则,构建系统科学、协调有序的涉外海洋法律制度框架。打造常态化涉外海洋立法交流合作机制,提升中央和地方、地方相互之间的立法合作水平与资源整合效果,不断健全支撑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涉外法律体系。

构建涉外海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涉海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步伐持续加快,涉外海事纠纷呈现多发趋势,急需加快构建以诉讼、仲裁、调解为核心的“三位一体”多元解纷机制,提升涉外海事法律服务供给和专业水平,为高效化解纠纷、优化海事海商营商环境注入法治动能。司法方面,海事法院应科学推进审判机构、机制、规则改革创新。建立完善专门涉外海事法庭,推广运用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机制,制发多语种诉讼管辖协议示范条款,积极行使涉外海事纠纷司法管辖权,提高规范水平和诉讼效率。仲裁方面,应着力建设一批具备国际影响力的涉外海事仲裁机构,完善涉外海事仲裁规则,有序扩大临时仲裁试点,健全临时仲裁和第三方监督机制,增强司法对仲裁的保障支持,稳步提升仲裁专业性和公信力。调解方面,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推动调解服务向航运贸易、船舶金融、港口服务、知识产权等海洋经济重点领域扩容提质,建立完善由海事法院、海事局、仲裁机构及其他调解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调解体系,积极探索与国际调解院涉海商事调解机制的标准对接,构建结构合理、高效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实现涉外海事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解纷方式的有机衔接和优势互补。

培养复合型实践型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加快出台专项培养计划,改革教育教学模式,建立实践培训基地,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的涉外海洋法治人才,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撑。一是着力培养专业、语言复合型涉外海洋法治人才。涉海高校应整合优质教学资源,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深化课程体系改革,加强国际办学合作,打造以国际海洋法学为主干,覆盖国际政治学、区域国别学、海洋科学等重点学科的跨学科课程体系。应加大英语、法语等联合国官方外语培养力度,探索“海洋法学+海洋科技+人工智能+外语”特色培养模式,提升学生的跨学科知识储备与外语应用能力。二是着力培养实践型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应加强政校企联动,建立健全联合培养与人才输送机制,鼓励学生前往海事法院、海事局等涉海单位实践锻炼,提升其处理海洋法律问题的实战能力。应推出更多优质涉海国际组织实习实践项目,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等主要涉海国际组织的战略合作,通过签署人才合作协议,推送更多优秀人才赴相关组织实习实践,提升其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综合能力。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20VHQ014)的阶段性成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施余兵;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吴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