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赋予云南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也是云南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机遇和重要平台。当前,全球治理已进入政府认知、实施与操作的阶段,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筑牢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法治根基,搭建联通南亚东南亚的法治纽带,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提升辐射能力,云南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统筹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统筹推进涉南亚东南亚的法治建设,是云南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提升我国辐射南亚东南亚法治影响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以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有力支撑。
统筹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应有之义。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云南是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开放前沿,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云南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区域经贸合作成果持续显现、互联互通水平不断提升、人文交流活动日益热络,区域规则需求已呈现多领域扩张趋势。加快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对外开放中云南承担的特殊使命,也是谱写好中国式现代化云南篇章的应有之义。
统筹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涉外法治置于“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推动面向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建设,主动塑造有利的外部发展环境,是云南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和重要举措。
统筹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是加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近年来,云南深度对接RCEP,主动服务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多(双)边区域合作机制,辐射中心功能日益凸显。但受部分国家政局动荡、全球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加剧、跨境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多样,多重风险挑战交织叠加,对区域合作与安全稳定构成严峻考验。一体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辐射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云南重担在肩。
“十四五”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云南涉外法治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有力服务了辐射中心建设。
夯实法治基础,形成较为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围绕“固边、稳边、兴边”,制定《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统筹推进州(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制定修改工作,民族工作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制定或批准《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等,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筑牢;颁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加快口岸服务等领域立法进程,以立法先行助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对外开放深度持续扩大。
配套政策体系,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主动服务和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出台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的决定、中老铁路沿线综合开发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等政策文件,确保法规落地有方向、有路径、有抓手。昆明法务区设立“一中心、三机构、五窗口”服务架构,面向南亚东南亚商事合作提供商事调解、国际法律查明、政策咨询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云南财经大学打造“国际贸易法与实务(双语)”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开设“东盟国家商事法律制度概论”、“南亚国家商事法律制度”双语课程,积极培养适应南亚东南亚地区法律环境的涉外法治人才。射治
“十五五”时期,云南要持续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
区域化精细化统筹推进。探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能力的理论支撑,进一步完善党的地方委员会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领导核心作用的机制,重点是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下的面向南亚东南亚立法工作机制、执法和司法工作机制、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机制,确保涉外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践行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以“亲”为纽带,搭建常态化法治文化交流平台,深化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在商事、民生、边境治理等领域的法治交流;以“诚”为根基,秉持公平正义,凝聚合作共识,妥善协调差异;以“惠”为目标,通过法治赋能区域互联互通、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让法治合作成果惠及区域各国;以“容”为原则,推动形成各方共同认可的法治合作范式。以法治协同为抓手深化区域合作,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区域法治合作中推动交流互鉴。
以制度型开放引领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健全面向南亚东南亚贸易和投资领域配套机制,完善“一带一路”南向国际陆海大通道、自贸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有关法规、边境交往惯例。进一步补充与南亚东南亚辐射区域国家的司法协助、引渡条约,探索完善面向南亚东南亚打击跨境犯罪的法律工具箱。
协同创新涉外执法司法。延伸保护我国在南亚东南亚利益的安全链,完善面向南亚东南亚协同执法司法程序,建立统一的面向南亚东南亚协同执法司法工作指引,强化我省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的区域影响力。依法妥善办理沿边开放相关案件,保障区域民众享有充分的安全权、发展权,增加区域执法司法合作互信。提升法治化监管水平,加快构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现代生态环境联合治理新格局,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成果产出的稳定化、推广效能的最大化。
法治赋能区域交流合作。高标准打造昆明法务区,以专业化法律服务提升辐射中心治理效能。依托多(双)边合作机制,传承合作传统,挖掘胞波情谊,提升中华法治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集聚法律与区域小语种优势,以法治教育引领区域法治建设,共同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法治人才培养示范区。
本文系202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澜湄合作框架下我国公民海外法治安全链建设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中共云南省委法律顾问、云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云南财经大学教授 佴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