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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康: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原创性贡献

发布时间: 2026/8/26 19:11:21
来源: “中国法治在线”微信公众号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领域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原创性贡献。中国古代吏治思想主要以“德治”“人治”“牧民”三重逻辑交织为特征,虽在维系古代官僚运转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却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规范权力运行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权力运行规律,以“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核心命题,实现了从古代“法制治吏”到现代“法治治权”的范式转换。在价值根基上,以“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机统一,回答了规范权力运行为谁的根本问题;在制度建构上,以“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形成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在实践指向上,通过刚性制度约束与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确保了以上率下、执纪执法贯通、刚柔并济的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机制坚实管用。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关键少数” 规范权力运行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领导干部


规范权力运行,是我国传统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古代国家治理的核心议题。治吏是治国的前提。在我国古代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以道德为本、以监察为用、以统治为旨归的治吏体系,其在维系古代官僚队伍运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反映出“为政以德”“廉能并重”等朴素的古代吏治思想观念。虽然历代治吏制度积累了大量经验,但其本质是服务于君主专制和皇权统治的技术设计,充斥着难以克服的内在困境与历史局限。特别是“德治”“人治”“牧民”三者交叠,令规范权力运行问题始终难以实现根本性解决。这些历史经验与教训,既构成理解当代规范权力运行范式转换的理论前提,也通过对照反衬方式,更加鲜明地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上的原创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依法规范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和活动,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为跳出历史周期率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中国古代吏治思想的核心逻辑及其内在困境

历经数千年演变,中国古代吏治思想,即监督有权者的思想,是一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以法家制度为补充、以皇权专制为底色的复杂治吏体系,虽在维系古代官僚队伍运转、保障国家治理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内在逻辑张力与结构性困境,使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权力监督失灵与吏治腐败的问题。深入剖析古代吏治思想的核心逻辑及其难以自我克服的困境,是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上实现原创性突破的理论前提。

(一)德治:道德优先于制度的内在张力

中国古代吏治思想最显著的特征是将官员的道德品行置于评价体系的首要地位。自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以来,儒家便确立了“德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地位。在选任官员的标准上,“德行”始终优先于“才能”,所谓“士必悫而后求智能者焉”,官员首先应是道德楷模,其次才是行政才干。这一传统在汉代察举制中的“孝廉”“贤良方正”等科目、唐代铨选制中以德行、才用、劳效排序且德行居首位的标准,以及明清科举对经义理解与道德阐发的考核里,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只有官员自身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在处理政务时以公心待民、以廉洁律己,从而避免权力的滥用与异化。

然而,“德治”的治吏逻辑内含着深刻的张力。一方面,它将规范权力运行的重任过度寄托于官员个体的道德自觉之上,期待通过教化、感召、榜样示范等方式,使官员自发地趋善避恶。这种在人性论上预设了“人性本善”“人皆可以为尧舜”的思路,忽视了人性中逐利、自利的一面,也低估了权力本身所具有的腐蚀性。另一方面,道德评价具有主观性、模糊性与易变性。何为“贤”、何为“廉”、何为“忠”,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统治者的眼中往往标准不一,极易流于形式甚至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例如,唐中期理财能吏刘晏,功绩卓著却遭构陷而死,后又被平反,“贤”与“奸”的评价完全取决于权臣之间的倾轧与君主的轻信。明太祖朱元璋在《大诰》中规定贪污白银六十两即处极刑,标准极为严苛,然至明朝中后期已流于虚文。

更为关键的是,当道德成为唯一的或首要的评价尺度时,制度约束就不可避免地被弱化。中国古代虽不乏对官员行为作出规定的律令典章,但这些制度往往处于“德治”话语的从属地位,一旦道德评价与制度规定发生冲突,前者常常压倒后者。政绩平平但恪守孝道、谦恭谨慎的官员,可能比政绩突出但不拘小节的官员获得更高的评价。例如《汉书·循吏传》载黄霸治颍川,“力行教化而后诛罚”,其擢升丞相并非因行政考核最优,而系“宽厚恭俭”之道德形象符合“德治”期待,足见道德评价凌驾于政绩制度之上。晋葛洪《抱朴子外篇·审举》载,东汉察举制以“孝廉”为最重要科目,本意是以德行取人。然至东汉末年,举孝廉渐成士族名望比拼,甚至有“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民谚传世,讽刺被举者徒有虚名。“德优于法”的价值排序导致在官员权力监督方面难以形成稳定、可预期、可普遍适用的制度框架。规范权力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官员个人的品格,而非制度规则的约束。

古代吏治思想的这一困境,从侧面凸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划时代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单纯依靠道德自觉无法管住权力,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刚性制度约束取代对个人德行的过度依赖。

(二)人治:古代监察制度的权力监督局限

为弥补“德治”在制度约束上的不足,中国古代发展出了一套森严的监察制度。自秦汉设御史大夫、刺史巡察郡县,至唐宋的台谏并行、明清的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古代监察制度成为古代治吏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这套制度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直属皇权,拥有相对独立的纠举、弹劾乃至审判权限,理论上可以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进行监督。从功能上看,古代监察制度确实在整肃吏治、惩治贪腐、维护政令畅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历代著名的清官如包拯、海瑞等,无一不是监察系统的杰出代表。

但是,古代以监察为主导的权力监督模式始终未能摆脱人治色彩。首先,古代监察权力的终极来源是皇权而非法律,监察官员的权力最终依赖于皇帝的授权与信任,而非超越个人意志的法治框架。皇帝可随意扩大或收缩监察权限、任用亲信,甚至罢黜或处死触犯自身利益的监察官员。这种依附性使得古代监察制度的有效性同皇帝的贤明与勤政高度关联:皇帝开明时监察系统尚能运转,皇帝昏庸时监察系统则沦为附庸或腐败工具。其次,古代监察制度中,皇帝始终处于被监督的范围之外,来自最高层级的权力滥用缺乏制度约束。当腐败源于最高层时,整个监察体系便形同虚设。最后,古代监察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容易陷入“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困境。由于缺乏稳定的法治化程序,古代监察效果高度依赖官员的个人操守、胆识与智慧。刚正不阿者能澄清吏治,继任者却可能碌碌无为或同流合污。这种对个人素质的依赖,暴露了古代监察主导模式在制度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上的深层缺陷。

归根结底,古代监察制度是在人治框架下以“人”治“人”的尝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权力监督的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权力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律制度取代个人权威作为权力监督的根本依据,从而突破了古代监察制度“因人而异、因君而变”的根本局限。

(三)牧民:治吏服务于统治秩序的根本取向

古代吏治思想最深层的内在困境,在于其始终未能摆脱“牧民”逻辑,即将民众视为被管理的对象而非规范权力运行的目的。“牧民”观念可追溯至《管子·牧民》,后世儒家虽强调“民本”“民贵”,但最终落脚点终究是稳定统治。在此逻辑下,治吏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民众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保证赋税征收、防止民变,治吏只是服务于统治的技术手段,而非以人民为主体的价值追求。这种取向决定了古代吏治思想的根本局限。它导致了“治民”与“治吏”的功能倒置:治吏的目的是更好地管控、教化与征调民众,官员是连接国家与民众的中间环节,评价官员是否“称职”的标准始终是自上而下的——是否完成任务、维护稳定、足额征税等,民众的感受几乎从未成为古代官吏考核的核心依据。这种取向使规范权力运行始终未能法治化。

在以维护统治秩序为最高目标的背景下,权力边界由统治者单方面划定,而非由法律预先明确,对权力的约束停留在策略性、工具性层面,无法上升为制度性安排。最根本的是,牧民逻辑下的古代吏治思想无法回答“权力究竟为了谁而存在”这一核心问题。当治吏的目的仅仅是维护统治秩序,规范权力运行便缺乏内在的价值根基。一旦统治者私欲与民众福祉发生冲突,古代治吏体系便失去了判断是非的最终依据。正基于此,古代吏治思想在技术上虽不断精进,却始终未能跳出“以官治官、以上治下、以权治权”的循环,最终只能依赖明君贤相的个人作用,而无法形成从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的规范权力运行长效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根本上回答了古代吏治思想未能回答的问题: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规范权力运行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任何形式的统治秩序,而是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价值基点的根本性转换,使规范权力运行从“牧民”走向“为民”,实现了古代吏治思想无法企及的价值超越。

综上所述,道德优先于制度导致的评价主观化、监察主导下的人治色彩、牧民逻辑中价值目标的错位,共同构成了古代吏治思想难以自我超越的边界,也决定了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规范权力运行的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够深刻而有效地回应前述古代治吏局限与困境,实现对古代吏治思想的根本性突破,以制度理性弥补德治之不足,以法治化监督破解人治之局限,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超越牧民逻辑的历史桎梏。在这种对照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上的原创性贡献得到充分彰显。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要求及其时代价值

在中国古代政治智慧中,官吏治理被视为治国理政的核心抓手。韩非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认为管好官员比直接管束百姓更为根本,因为官员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坚环节”,官员清正则政令畅通、百姓安宁,官员腐败则法纪废弛、国家生乱。中国古代通过科举选官、定期考核、御史监察等一系列制度安排,致力于防止官员腐败和懈怠,强调“礼法并用”的治吏思路。历经数千年积淀,古代吏治思想为后世留下了丰厚的历史镜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全局,对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法治要求。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概念,点明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权力运行规律。法治的根基在于权力依法运行,而权力运行的关键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否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否依法办事、依法用权,直接决定法治建设的成效与成败。

“关键少数”的理论意蕴,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把握。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同样在历史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宏大工程中,领导干部正是“决定的因素”,他们既是法治建设的组织者和推动者,也是法治实践的引领者和示范者。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看,“治国先治吏”的治理智慧,早已为“关键少数”的重要性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在全社会中的形象。从治国理政现实逻辑看,“关键少数”处在权力的关键位置,掌握着关键的决策权和执行权。抓住了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依法治国的“牛鼻子”;反之,如果“关键少数”不尊法、不学法、不守法、不用法,法治建设就会变成空中楼阁。

习近平总书记对“关键少数”的关注,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时代意义。一方面,“关键少数”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产生毁灭性破坏。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法治权威和干部队伍形象。另一方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领导干部的示范效应具有决定性意义。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人民群众就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在行动中效法;反之,如果领导干部不把法律当回事,法治信仰就难以在全社会生根发芽。

坚持抓住“关键少数”,意味着要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用权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因为“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其用权是否规范直接影响整个班子乃至整个地区的政治生态;二是完善权力清单制度,明确领导干部的权力边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用权、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形成“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以上率下、层层示范的法治建设局面。

(二)切实用刚性制度约束领导干部权力

“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论断,揭示了对权力进行制度约束的根本理念: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而制约权力的最可靠方式是依靠严密、完备、刚性的制度体系。

这一制度笼子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第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国家根本法、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党的总规矩,二者共同构成规范权力运行的基本依据,确立了规范权力运行的基准和总遵循;第二,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为代表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了约束领导干部用权的核心制度;第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为核心的国家法律,形成了对公职人员权力行使的普遍性外部约束;第四,以权力清单、“三重一大”决策、巡视巡察、终身问责等为代表的监督制度,确保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失责必受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仅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完备程度,更取决于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与遵守。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才能真正规范地授权用权制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位阶和效力,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在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中,党章居于基石地位,对党的性质宗旨、组织原则、党员义务权利和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其他所有党内法规都是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不得与党章相抵触。

用刚性制度约束权力,要求制度笼子本身严密而周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必须“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密”指的是制度的覆盖面要广、约束力要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规范权力运行,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紧盯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审批、大额资金安排、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要确保对授权用权制权的主体、内容、程序的规范到位,不留监督盲区。“不繁”强调制度的简洁可行、针对性强,避免条文冗长空洞、脱离实际。“有效管用”是制度建设的最终检验标准,好的制度不仅要能对症下药、解决已暴露的突出问题,更要能正本清源、堵塞漏洞,实现标本兼治。

用刚性制度约束权力,核心在于“刚性”二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这就意味着,制度一旦制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和执行,绝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超越制度之上的特权。要把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采取定期督察、专项督察、自查自纠等方式,督促推动制度规定贯彻落实;要把制度规矩的“铁牙齿”鲜明地亮出来,对心存侥幸者及时“咬耳扯袖”,对拒不整改者果断“亮剑出鞘”,防止“破窗效应”,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

用刚性制度约束权力,要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落实党的领导有制可循、从严管党治党有规可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制度建设贯穿新时代党的建设各方面,形成了一套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双重规范”。这一制度设计,既发挥出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优势,又运用国家法律对权力运行进行普遍性规范,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严明规矩是为了正本清源、激浊扬清,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领导干部在规矩之内放开手脚、担当作为。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同向发力、刚柔并济,既能督促领导干部守住拒腐防变防线,又能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三)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的点睛之论表明,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得由人来执行、由人来实施。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队伍。”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前述论断均深刻揭示了“人”的因素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高素质干部队伍,“德”与“才”缺一不可,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德”是根本、是方向,决定着干部队伍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才”是基础、是支撑,决定着干部的专业水准和实际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对干部队伍而言,“德”的核心要义在于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守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这些德行要求,既是干部的职业底线,也是干部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的根本前提。

高素质干部队伍,“才”的要求同样不可阙如。新时代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新业态、新领域、新风险层出不穷,法律关系的交叉融合日益加深,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不断提高,这些深刻变化都要求领导干部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以紧跟时代步伐。

结合新时代法治工作的实践,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必须着力提升五种能力:一是政治能力,确保在复杂形势下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群众工作能力,善于倾听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四是专业履职能力,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办案规范;五是科技应用能力,善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助力法治实践。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维度协同推进。首先,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领导干部队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次,要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健全在职领导干部常态化培训机制,推动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千锤百炼、精进本领。再次,要健全职业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优秀领导干部要予以褒奖,对违法违纪者要严肃追究,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性循环。最后,要严把“入口关”。在法治教育、选拔任用等环节严格标准,从源头上保证领导干部队伍的素质水平。

综上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要求,集中体现在“关键少数”的定位、刚性制度的约束、德才兼备的标准三个维度,相互支撑、有机统一。抓住“关键少数”是前提,明确了规范权力运行的主体指向;刚性制度约束是核心,提供了规范权力运行的根本路径;德才兼备的队伍是保障,夯实了规范权力运行的组织基础。三者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系统框架,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三重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不是对既有制度的简单修补,而是从价值根基到制度形态、从治理逻辑到运行机制的整体性变革。其原创性贡献集中体现在三个维度:在政治方向上,以“坚持党的领导”从根本上解决了为谁规范领导干部权力的根本问题;在治理手段上,以“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实现了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手段的法治化转型;在价值归宿上,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成了从管理到治理的价值超越。这三重原创性贡献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完整理论体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从根本上解决了为谁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政治方向问题

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首先面临的根本性问题:规范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是什么?监督权力的法理依据来自哪里?制约权力的最终目的服务于谁? 前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清晰回答,任何制度设计都可能在执行中偏离方向。以党的领导为政治根基,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立了鲜明的政治方向,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之一。

党的领导是根本政治原则,是嵌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的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明确规定,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这一政治本质决定了党领导下的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制度,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在制度层面,党管干部原则被细化为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了干部选任的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实现了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干部任免事项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有关规定,确保党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落到实处。

尤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自我革命精神,为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制度提供了持续优化的内生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优势。”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党不断进行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制度始终处于动态完善之中。如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不再是静态的条文堆砌,而是具有生命力的、不断回应时代要求的制度体系。从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到巡视巡察制度的全覆盖,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每一步制度演进都体现着党对自身建设的高度自觉。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使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突破古代治吏方式“因人而兴、因人而废”的历史局限。

(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从制度协同上实现了规范干部权力方式的法治化创新

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关键在于有刚性的制度约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之一在于创造性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治理范式,构建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权力约束格局。这一范式创新,突破了西方“国家法中心主义”的局限,也超越了古代法制中“国法”与“礼法”的思维定式,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全新的制度逻辑。

这一理论创新的原创性,首先体现在厘清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在规范干部权力运行中的衔接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员干部作为行使公权力的特殊主体,必须接受比普通公民更高的行为标准。“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党立国、兴党强国上的重要要求。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刻揭示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有机整体。最后,“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的重要论断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法治建设的制度衔接难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能,组建起覆盖各级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通过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方式,使执纪与执法实现了有机贯通,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将党的纪律检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刑事处罚之间形成了梯次衔接、层层设防的约束链条。

“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的重大理论创新,打通了纪律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使管党治党更具系统性、严密性。对于干部的轻微违规违纪问题,“抓早抓小”“红脸出汗”可以及时提醒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则依法予以严惩。这种“党纪严约束”与“国法强制裁”相结合的权力约束模式,使规范权力运行既有预防性、教育性的一面,又有强制性、惩戒性的一面,真正实现了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手段的法治化、规范化、体系化。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价值宗旨上完成了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立场的根本性超越

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根本价值立场,实现了规范干部权力运行目标在价值逻辑上的根本性超越,有效回答了“权力为了谁、依靠谁、接受谁监督”这一根本性问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是抽象的政治口号,而是嵌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核心价值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一重要论述的原创性意义在于,它从根本上回答了法治“为了谁”的问题,使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目标从单纯的“管住权力”上升为“保障人民权益”。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权力法定、权责清单制度、权力运行全过程接受人民监督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相继建立。这些制度的共同指向是:领导干部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权力的运行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权责清单制度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领域的典型制度创新,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原创性制度实践。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明确每一项权力的依据、程序、时限和责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制度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边界从模糊走向清晰,从封闭走向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不仅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而且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可以清楚地知道领导干部有哪些权力、权力如何行使、权力行使不当如何追责。这一制度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成为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使人民监督权力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权力运行全过程接受人民监督,同样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又一重要制度体现。该制度意味着,重大决策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政府预算、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政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人民群众不再是被动接受管理的对象,而是权力运行的监督主体和价值评判主体。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问题上的原创性突破。这一突破没有否定社会管理的必要性,有效的社会管理本身就是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这一突破的意义在于回答了规范权力运行的价值归宿问题。规范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既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也不是为了约束而约束,而是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正如202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定地同人民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拥有任何风浪都动摇不了的坚实根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价值立场的根本性确立,回答了权力来自哪里、为了谁、受谁监督这一根本问题,确保了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作者:孙康(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