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宏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经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首次将野生鸟类栖息地保护作为核心内容,全面贯彻实施保护制度,旨在解决野生鸟类“安家”的种种难题。
德宏作为全国鸟类多样性最为富集的区域之一,现有鸟类732种,占全国鸟类总数的50.65%。德宏州在充分利用鸟类资源的同时,积极发展观鸟特色产业及相应服务业,探索出了一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致富道路。然而,观鸟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的挑战。为加强野生鸟类保护和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德宏州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该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并经州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条例明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鸟类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野生鸟类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的野生鸟类保护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的主要栖息地、集中分布区划定为野生鸟类保护小区,设置保护界桩、标志或者标牌并予以公告。野生鸟类保护小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划定、调整、取消。
条例明确规定,县(市)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改善可能受到危害的野生鸟类栖息地环境,修复遭到破坏的野生鸟类栖息地。对犀鸟、河燕鸥、灰孔雀雉、绿孔雀、红腿小隼等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栖息地优先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栖息地功能,提高栖息地质量。
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科学合理利用野生鸟类资源,条例规定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设置野生鸟类观测点、观测路线,规范观鸟活动,引导公民文明观赏、拍摄野生鸟类,推动生态观鸟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条例强调,对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专家认为,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对野生鸟类栖息地生态修复、科普宣传以及观赏、拍摄野生鸟类相关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符合当地实际,切口小,有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建立了州、县(市)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度,从立法层面加强野生鸟类栖息地的保护。条例的实施将起到示范作用,为地方经济发展与野生鸟类和谐共处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