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采取实际措施落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机衔接,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备忘录》明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在七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一是推进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实质化运行;二是探索推行基于专利权人同意的侵害专利权纠纷行政先行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制度;四是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五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六是加强培训合作;七是建立联络机制。《实施办法》明确,专利侵权纠纷及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赔偿等纠纷,经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调解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
此次联合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突出规范性。云南高院接续印发《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指引》《<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指导全省法院规范审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统一程序标准和具体措施。二是突出时效性。云南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收到申请后,实现当日立案、当日审查、当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极大提升纠纷处理效率。三是突出强制性。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有力保障调解协议实质化解纠纷。四是突出惠民性。明确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切实做到司法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