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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制定新版《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创新设置绿色发展章节

发布时间: 2024/4/17 21:56:31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近年来,云南省先后制定、修改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等一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现行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1992年,分别于1997年和2004年进行两次修正,其直接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进行修订,云南省条例明显滞后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为使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将近年来云南省在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废止原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日前,召开的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新制定的《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望年内出台。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内容。

《条例草案》设置的绿色发展章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章节设置基础上,借鉴吸收外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创设的章节。该章节的设置,不仅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关键举措,更是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谋求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条例草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定了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规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手段促进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制度,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的职责。

《条例草案》体现云南特色,其中规定构建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相关内容,明确全省有关人民政府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职责;结合《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云南省污染防治重点领域的六大水系云南部分及高原湖泊保护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