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对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供气企业的责任、配送车辆和人员的要求、经营服务规范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燃气用户自提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用户不得与两家以上的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合同,确保供气企业向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
《管理办法》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对服务、安全检查全过程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配送车辆进行了限制,不得使用非货运车辆、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配送瓶装燃气。配送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设置醒目的标志字样,在车身两侧印制二类危险货物的菱形标志、“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或“瓶装二甲醚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符合条件的配送车辆应当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统一编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燃气配送服务。
《管理办法》提出,配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送人员工作牌(证)应当包含企业名称、配送人员姓名、岗位名称、工号、照片等,配送人员不得配送非本供气企业气瓶。供气企业分派配送任务时,应当下达配送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