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云南水运已初步形成“一出省、一出境”和多库湖区航运发展格局,水运行业服务全省发展大局能力逐步提升。截至2023年底,全省航道通航里程5188.43公里。1998年11月23日公布的《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对加强航道管理、推动云南省水运事业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全省航道里程及等级、机构改革、事权划分等均发生了变化,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云南省航道管理的现实需求,需要修订完善。
据介绍,新修订的《规定》共5章30条,包括总则、航道规划和建设、航道养护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5章,对航道管理体制、事权划分、航电协调、疏浚土再利用、船舶过闸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对航道管理事权划分和绿色生态航道建设作了规定。航道规划和建设主要对航道规划原则、编制主体和流程,航道技术等级划分,航道建设的原则,水上服务区与绿色航运建设,航道建设经费作了规定。航道养护和保护主要对航道养护事项,航道保护范围划定,航道保护预警、综合协调、航电水情调度、应急管理4类管理机制,航道疏浚土再利用,航道通航保障,过闸管理,航道设施保护及禁止性事项作了规定。法律责任对法律责任及其适用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附则对《规定》部分用语的解释和施行时间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