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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勤探索 勇实践 奋力推动地方立法“上水平 出精品”

发布时间: 2024/10/31 21:37:46
来源: 中共玉溪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6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抓特色、求精细、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帮助和精心指导下,制定城市更新、革命遗址保护、文明行为促进等8部“小切口、有特色、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地方性法规,有力服务了玉溪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

一、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立法有遵循有引领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谋划和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计划、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由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汇报再按法定程序提请审议;旗帜鲜明把坚持党的领导写入“制定地方性法规”“文明行为促进”“城市更新”等条例,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和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常委会党组共向市委请示汇报立法工作26次,确保地方立法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始终坚持立法质效,确保立法出精品促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市委中心工作和群众所盼、工作所需,把握好地方立法的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找准立法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口,做到成熟一件、制定一件,立一件、成一件,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人大制度方面立法。围绕民主法治建设,制定《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全面规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遵循。二是加强生态环保立法。围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为维护哀牢山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和生态平衡,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法治保障,这也是全国第一部对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制定《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为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加强惠民立法。围绕防范和化解森林火灾风险,制定《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提供了法治支撑;围绕城市精细化管理,制定《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为美化绿化生活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发挥了积极作用;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在全省率先制定《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提供了法治保障。四是加强弘德立法。围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制定《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养,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围绕弘扬和传承红色基因、红色文化,制定《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这也是云南省首部全面规范革命遗址保护、弘扬革命精神的地方性法规,对更好保护红色文化资源,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也使其成为玉溪市党史学习教育中“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案例。

三、始终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立法纳民意聚民智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深入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活力。一是保证人民群众全链条参与立法各环节。创新立法方式,改进工作举措,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的参与。如在调研环节,带着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法规草案所涉及利益群众的意见;在立项环节,通过网站、人大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立项建议;在审议环节,采取座谈、协商、听证、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使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成为践行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二是保证人民群众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工作。制定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协商等22项工作制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全过程参与立法的途径,保障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和实施等各个环节都能广泛汇集民智,凝聚共识。如在配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三湖”保护条例时,10余次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反映基层代表和沿湖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涉及“三湖”保护与发展、保护与民生的一些重要性关键性意见得到采纳,为法规的实施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2023年,围绕城市更新立法,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各方利益群体的意见,民主立法的触角向基层进一步延伸。三是保证立法民意表达平台的规范建设和作用发挥。在全市建立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定《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试行)》,按照有场所、有人员(经费)、有制度、有计划、有活动、有记录、有宣传、有成效的“八有”要求,通过加强日常服务指导、经费保障,组织立法培训、专题讲座,开展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协商座谈等方式,建好管好用好省、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点建立以来,共组织开展活动30余次,提出法规草案及立法工作意见建议200余条,采纳 10余条,有效发挥了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与玉溪师院合作建立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玉溪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工作的意见》,聘请36名立法咨询专家,组织各类咨询论证40余次,提出意见建议1000余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始终坚持人大主导,确保立法有质量高效率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好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把好立项关,当好“引导员”。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紧扣大局、着眼急需、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切实增强立法的统筹性、针对性、前瞻性。二是把好起草关,当好“调度员”。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坚持提前介入、协调配合、督促推动,及时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分歧和问题,确保按计划提请审议。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案,由市人大相关专工委直接组织起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积极借助外力,委托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调研起草,最大程度发挥各方作用。三是把好统筹关,当好“协调员”。落实法规起草、审议“双组长”制,加强与法规起草部门和政府立法机构的沟通协调,凝聚人大各专工委的合力,统筹推进立法工作任务。四是把好审议关,当好“决策员”。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地位,认真研究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敢于在矛盾的焦点问题上“切一刀”,防止立法中的利益偏向,有效推动在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决策。五是把好审查关,当好“守门员”。认真落实“不越权”“不抵触”原则,守好合法性底线,坚持依法立法,维护法治统一。六是把好实施关,当好“监督员”。坚持一手抓立法,一手抓实施,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持续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组织开展“三湖”保护以及城镇绿化、森林防火条例等立法后评估,切实把地方性法规建立起来的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市域治理效能。七是把好队伍关,当好“实干员”。高度重视立法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法制委、法工委人员一直保持在8-10人,是人大人员最多的委室,且两委人员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达到100%,切实推进立法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五、始终坚持维护法治统一,确保备案审查高标准严要求

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将“一府一委两院”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突出备案、审查、纠正“三个”环节,聚焦合宪、合法、适当“三性”审查,2018年以来,共审查规范性文件80件,纠正4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21件,组织开展全市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清理,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制定《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形式审查工作规定》,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库,聘请12名备案审查咨询专家,为备案审查提供专业审查意见,连续六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压实备案审查职责,切实维护法治统一。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对法规实施后的监督,强化立法队伍建设。八年来,不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地方立法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在今后工作中,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标先进找差距,转变作风提效能,牢牢把握地方立法服务大局之“要”、法治为民之“本”、担当作为之“责”,多立精品良法,用法治助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玉溪实践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