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水利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完善水法治体系,取得一定成效,法治护航云南绿水青山。
一、云南水法治体系立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完善涉水法规体系
2012年以来,以省水利厅为起草主体,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8件。截至2025年6月,云南省现行有效的涉水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23件、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单行条例34件、自治县单行条例17件。基本形成了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为基础,涵盖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资源节约保护、河湖管理等领域的地方性水法规体系,为水资源节约保护、河湖管理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二)重点立法成果
1.流域治理立法。2012年出台《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建立了“三级分区管控+生态补偿+联合执法”机制,压实流域内昆明、曲靖、昭通三市政府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强力守护滇池生态补水、应急供水源头。截至2025年5月30日,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累计供水56.7亿立方米,助力滇池水质从劣Ⅴ类跃升至Ⅳ类。
2.工程管理立法。2018年出台《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立足解决“重建设、轻管理”、运行维护经费保障不足、工程效益衰减较快等问题,针对性作出制度安排,为确保工程安全条件下充分持续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提供了法治支撑。
3.农村供水立法。2021年出台《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系统规范了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管护、水源保护、供水用水及监督全流程,有效解决农村饮水“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水法治保障。
4.地下水管理立法。2023年修订出台《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该办法有效衔接国家上位法与地方实践,细化特色管理。如针对云南喀斯特地貌和地热水资源丰富的特点,明确将地热水、矿泉水纳入地下水管理范畴。
5.入湖河道保护立法。在完成滇池、洱海、抚仙湖等九个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订的基础上,迅速启动开展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立法,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省九个重点高原湖泊保护形成了“一湖一条例+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的“9+1”法规体系,实现全流域从严依法管控。作为全国首部针对湖泊入湖河道保护的专项法规,为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系统治湖作出了云南样板。
二、立法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省水利厅摸索形成了“全周期管理+专班攻坚+多元协同”的立法工作模式,有效保证了立法质量和进度。
(一)规范立法流程,健全制度体系。2019年印发《云南省水利厅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明确厅政策法规处统筹协调、业务处室专业支撑的分工机制,细化起草、审查、论证等关键立法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形成“立项—起草—公众参与—审核—集体讨论”全周期闭环管理机制,实现厅立法流程规范化。
(二)创新专班机制,高效推进重点立法。针对《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等时间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立法项目,采取“专班攻坚+协同联动”模式:抽调政法处、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骨干组建专班,实行“法规不出台、专班不解散”全程跟进机制;同时建立"动态汇报-提前指导"制度,邀请省人大、省司法厅专家提前介入论证,实现立法质量与效率双提升。
(三)深化公众参与机制,践行全过程民主。通过“上门立法+开门立法”双轨模式,将公众参与贯穿立法全过程。一是开展下沉式调研,在《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制定中,赴玉溪、丽江等5个州市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沿湖企业及居民意见;针对《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中地热水、矿泉水监测管理及保护相关内容,主动多次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专题调研,听取意见、完善条款。二是举行立法听证,在《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中,吸纳16名听证代表34条建议,如取消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限制条款,审慎处理“河道洗衣”等禁止性规定,确保立法更接地气、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