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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基层民主建设再添法治保障《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5/12/29 21:36:01
来源: 云南法制报


12月26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完善了人大街道工作法律保障,标志着我省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至2024年,全省街道数量达223个,约占全省1429个乡镇(街道)总数的15.61%。街道已成为城市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阵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是街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民主渠道,充分发挥人大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指导作用;有利于对街道的各项工作进行更有效的民主监督,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据了解,《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条,包括立法目的、性质定位、职责任务、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通过总结我省实践做法,《条例》中明确,将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应履行的职责概括为6个方面,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协助完成的工作,细化为9个方面内容。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一些县(市、区)的做法,延伸工作范围,《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推进群众有序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同时,在充分听取编制、组织部门意见基础上,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同时规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在工作运行机制方面,《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应当建立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等。

此外,《条例》对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