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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河长办、省检察院贯彻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河湖保护治理突出问题整改现场督导检查

发布时间: 2022/11/11 21:58:58
来源: 云南省水利厅

2022113-5日,省河长办会同省检察院赴丽江市、迪庆州开展河湖“清四乱”、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改现场督导检查。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施建邦,省河长办副主任、省水利厅副厅长高嵩,省、州(市)、县三级检察院、河长办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通过运用“河(湖)长+检察长”联动优势,进一步强化河湖保护治理,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有力推动全省河湖突出问题整改,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和各级部门责任。

督导检查组强调一要充分认识大力推进“河(湖)长+检察长”的重要意义。推行“河(湖)长+检察长”是省检察机关落实河湖长制的重要载体,是护航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的有效举措,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工作。二要增强协同意识形成“河(湖)长+检察长”工作合力。要发挥“河(湖)长+检察长”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和案件会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要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各级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涉水工作中作用。要建立协同领导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四要依法实施空间管控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按照时间节点依法依规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决不能选择性执法、刻意规避违法问题。克服经验主义树牢底线思维,深入组织问题排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下一步,省河长办将继续加强与省检察院联合开展有关工作,持续推进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有机衔接,用好用活“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全面落实河(湖)长在河湖保护治理中的领导责任和检察长在服务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督责任,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督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动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