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于9月17日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57项世界遗产。这个令人瞩目的消息让在景迈山土生土长的傣族村民岩某永激动不已。他一再对回访的检察官表示感激:“感谢检察院的帮助,现在我们家的生产和生活已经恢复正常。”
这是云南省检察机关以高质效行政检察履职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创新实践。5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殷殷嘱托,锚定“三大定位”,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独特优势,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延伸、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全面履行行政检察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更高站位助力推进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在云南法治建设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共受理行政检察案件20749件,17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安商暖企 为营商环境贡献检察方案
清晨的景迈山,云雾环绕在崇山峻岭间,微风轻拂万亩茶林。在岩某永的茶厂里,依据申遗规划予以保留下来的几幢建筑极具当地民族特色,他正准备把这些建筑再好好翻新装修一下。今年茶厂预计产茶20多吨,收入可观,可回顾此前的10年,茶厂的经营状况却让他寝食难安。
2012年11月,景迈山某镇政府为推动当地经济和茶业发展,批准岩某永的茶厂在景迈山核心区内占用土地扩建。2013年1月,景迈山古茶园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并于同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年11月,某县自然资源局以违法占用土地对岩某永的茶厂立案调查,之后又中止调查。经某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2014年8月,岩某永对茶厂恢复续建,2015年投入使用,之后又陆续建设了员工宿舍、品茶楼等。2019年2月,某县自然资源局以非法占地为由对岩某永等3名茶厂实际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共6300余平方米,拆除地上新建3700余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共罚款13万余元。3人不服,在经历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均未能改变处罚结果。
协助办理该案的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李铁介绍,该案是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岩某永茶厂占用的土地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在建设过程中曾有行政机关的同意以及逾期处罚行为导致茶厂的损失进一步扩大。2021年,当地政府委托第三方与岩某永签订了‘奖补协议’,约定补偿700余万元。这与法院判决岩某永等人行为违法的事实相悖,并因违反相关程序而无法兑付。而岩某永等人已在修建建筑物上投入太多,资金出现了问题,如何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这是个难题。”李铁说。
此后,云南省、普洱市、某县3级检察院检察长共同包案,全面调查案件情况,多次与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磋商、协调,督促岩某永等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缴纳罚款,自行拆除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1512.5平方米,剩余建筑物经申遗专家讨论后予以保留。
在3级检察院的合力推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及各方的积极参与下,2022年4月,岩某永等3人与某县政府依据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建筑成本鉴定报告,就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建设成本补偿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职。茶厂得到合理补偿,岩某永等3人得以安心投入经营。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检察保障和服务一流营商环境16条具体措施”,部署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重点围绕与营商环境有关的市场监管、税收管理、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等领域,依法妥善办理涉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件,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加强跟进监督和跟踪问效,持续抓好平等保护,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案件2357件,为涉案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293万元。岩某永等3人与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安商暖企,行政检察护航市场主体扬帆远行”典型案例。
为民而“行” 以更优履职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行政检察一头连着政府职能,一头连着公民、组织权益,每一起案件都关乎民生、牵连民心,云南省检察机关把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当成头等大事对待,努力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中。聚焦就业、社保、社会治安等重点民生领域以及农民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通过部署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共办理涉民生民利类行政检察监督案10948件。聚焦劳动用工行政争议,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检察案1213件,提出检察建议739件,助力兑付欠薪4.66亿元。
曲靖市的戚某等239人系某化工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改制、生产能力落后等,企业从一开始对职工延发工资,到无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累计欠缴2500余万元。戚某等人生病无法持医保卡就医、退休需垫付企业和个人欠缴的50%的社保费用,员企矛盾凸显。戚某等人多次起诉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因不符合受理条件均被法院驳回。
检察机关的介入打破了这一僵局。“我们多次到相关行政机关了解欠缴的医保金额及欠缴原因,多次当面听取企业及职工的诉求,到企业跟进了解难点痛点问题。”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积极协调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促成戚某等239人与企业达成和解。曲靖市人社局专门开通缴费通道,由企业先行补缴医疗保险费,终结了这起纠纷。
多元化解 让行政争议案件峰回路转
聚焦困扰当事人的“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云南省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综合运用监督纠正、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措施,依法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有效化解房屋征收、治安管理处罚、工伤认定等领域的行政争议案件1494件,其中行政争议达20年以上的9件,10年以上的21件,5年以上的60件。
王某多年来因为无法找到用假身份与她结婚的前夫江某,陷入了无法办理离婚的困境。近日,通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这一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2008年,王某经人介绍与江某结婚,二人育有一女。2013年底,江某突然离家出走,音信全无,还带走了家里的5万多元钱。王某寻找江某多年无果。2017年,王某终于找到了江某,在得知江某用假身份证与她结婚后,王某报警,江某再次悄悄逃走。王某欲离婚,但当地民政局和法院都不予受理。
2021年,王某到玉溪市某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办案检察官分析,从合法性角度而言,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却不告知”两种情形才属于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依法也不能立案;但从合理性角度而言,如果不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与事实不相符的婚姻登记问题又解决不了。
经大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一方面将江某伪造身份信息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侦查促使江某到场,另一方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向某区民政局和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处理王某和江某的错误婚姻登记。2021年7月16日,该错误的婚姻登记终于被注销。事后王某在检察官进行回访时表示,她目前已交了男朋友,女儿的学习成绩也非常优秀,会考虑再婚,她对生活充满了希望。
云南省检察机关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民政部门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共解绑“离不掉的婚”74件,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还与省高院、公安厅、民政厅联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通知》,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精准监督 聚焦重点领域实现政通人和
此前,在大理州某县,一个矿山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风波。
2020年6月,西安某公司在大理州某县进行道路工程建设时,超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涉嫌刑事犯罪。为规避刑事责任,该公司隐瞒事实真相,将涉案林地面积和所砍伐林木数量拆分成15份,降低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让15名公司职工为其“顶包”接受行政处罚。某县林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55.931万元,罚款已缴纳完毕。
“案件是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当时该公司正对毁坏的林地按相关要求进行恢复。我们对该公司进行合规性审查时,发现该行政处罚系列案可能存在错误,就根据内部‘刑行’线索移送机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该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介绍。
经过全面核查相关证据,确认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认定错误和处罚对象错误后,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林草局发出检察建议。县林草局撤销了对王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罚款悉数退还,保护了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等人的“顶包”行为虽未构成刑事犯罪,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且涉案人数较多,社会影响恶劣,应给予行政处罚,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顶包”行为已超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期限,最终县公安局对涉案员工进行了口头训诫和法治教育。
“检察机关要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精准的深层次监督,才能提高办案质效。”办案检察官介绍,要找准症结所在,才能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据悉,该案入选“全国2022年百件优秀行政检察类案”。
云南省检察机关围绕资源和住建等重点领域,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一方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政通”;另一方面,加强对法院办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促进依法审判,并同步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实现了“人和”。
2021年6月21日,楚雄州某县自然资源局将3起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县人民法院以处罚决定从送达当事人到申请强制执行之日未超过6个月为由,将案件退回。
该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了这一问题,随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立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审查,确保生效行政决定及时得到执行。然而,该县人民法院并未采纳这一建议。
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州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最终,经过法检两院的会商和统一认识,州中院作出了答复,支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将答复抄送各县(市)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据统计,云南省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及时监督纠正违法情形,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4746件,提出检察建议4408件,采纳4235件,涉及各类土地面积2.7万余亩,位居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