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普洱市宁洱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法治建设和基层治理中探索运用“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办理涉林案件。2022年11月2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公布2022年度18个林业汇碳试点市(县),宁洱县作为云南唯一入选县在列,并建立宁洱“宁碳汇”交易中心和碳汇资源数字管理中心,为宁洱县创新性运用“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加强基层治理,促进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宁洱县森林面积达428.14万亩,森林覆盖率77.86%,符合碳汇交易的荒山人工造林约0.3万公顷,碳汇森林经营面积20.67万公顷(商品林),林地资源十分丰富。目前,“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办理刑事案件2件,公益诉讼案件2件,案涉当事人自愿认购“碳汇”共266.49吨,推动受损生态资源及时有效恢复。
(一)不断创新办案理念,丰富绿色检察新模式。自2020年以来,宁洱县深入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利用检察公益职能作用,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替代性修复案件办理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如2020年,在全市首次提出“以劳代偿”生态修复方式,形成以公益损害人参加护林公益劳动补偿为主,经济赔偿为辅的代偿方案,助力公益损害者到公益保护者的转变。三年来,通过“以劳代偿”、“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公益损害人抚育森林550亩、种植樱桃树500株、增殖放流鱼苗1600尾,为“碳汇补偿”替代性生态修复理念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3年,宁洱县以林业碳汇试点为契机,在办理老许坝水库建设违法占用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将碳汇补偿机制运用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案件经审查发现违法行为人在建设老许坝水库中,未按林地审批范围在未经审批的林地上违法建设水库管理用房和进厂道路,对林业资源造成了损害,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职能部门未依法进行查处及督促恢复受损林地资源,故立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办理,鉴于违法建设的管理房及进厂道路为水库工程的附属设施,强行拆除将影响水库的正常运行,宁洱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通过磋商,并征求违法行为人的意见,最终达成以违法行为人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修复受损林地的磋商意见,该案中,违法行为人共认购“碳汇”89.82吨,并缴纳恢复植被造林费用13199.8元,不仅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水利工程也将持续发挥功能、效益,实现了“碳汇补偿”生态修复方式在恢复性司法中的独特价值。
(二)林业碳汇与刑事检察衔接,多维度推动“双碳”目标实现。林业碳汇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兑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宁洱县探索建立“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委托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编制《宁洱县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逐步将生态司法修复引入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探求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在办理李某某失火案中,犯罪嫌疑人于清明节期间为祭祖扫墓燃烧冥币,过程中将相邻林地燃烧,引起森林火灾,造成4.99公顷林地面积损毁。办案中,引入“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后,引导和促进犯罪嫌疑人以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最终该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66.45吨,有效修复受损生态。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购碳汇赔偿这一情节纳入考量,最终结合其他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酌定不起诉。“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不仅促进犯罪嫌疑人主动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而且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得到快速执行。
(三)强化协作配合,善于借用“外脑”解决难点,走出困境。针对林业碳汇损失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的问题,宁洱县充分发挥“林长+检察长+森林警长”协作机制优势,借助县林业和草原局的专业“外脑”,提供对被破坏的森林生态系统的环境要素、林地林木类型等测算所需数据,并统一委托云南省林地调查规划院对涉案林地进行碳汇损失量进行测算,避免了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时间长的困境,使“碳汇补偿“机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更加契合公平的价值追求及符合办案时限的限制。
【经验启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宁洱县通过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建设和基层治理中探索运用好“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在具体刑事案件办理中,探索以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一方面使“碳汇补偿“机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更加契合公平的价值追求及符合办案时限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得到快速执行,有效修复受损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