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18条规定“可以将行为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为推动醉驾治理行动走深走实,强化醉驾案件社会管理效能,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盘龙法院通过联合各职能部门创立“5·3”模式,建立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落实醉酒驾驶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流程。
“5·3”模式,涵盖“依法告知、自愿申请、安排服务、考察监督、结果运用”5大具体内容,贯穿审查起诉、审判、判后3个阶段。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通过告知醉驾人员自愿申请并有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与交警、街道、社区等部门统筹安排、考察评价;判后阶段,被告人实实在在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作为真诚认罪悔罪实践,真正做好轻罪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近日,盘龙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件,当庭发出首份《社会公益服务令》,助推轻罪治理体系建设。该批危险驾驶案件共4名被告人均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审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4名被告人承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具有真诚悔罪心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被分别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拘役,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社会公益服务令》责令4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至少参与一次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每次时间不少于4个小时,并将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履行情况作为社区矫正的表现予以考核。
下一步,盘龙法院将秉承惩教结合、帮育帮扶、宽严相济的理念,总结提升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经验,将社会公益服务活动贯穿社区矫正,细化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形成示范效应和规范体系,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群众遵规守法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