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以来,昆明两级法院严格按照《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贯彻工作要求,积极引导当事人从诉前调解程序向先行调解程序转变。昆明法院严格遵守立案登记制,对于现场立案、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等多种立案渠道接收的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民事案件,均编立“民初”案号进行立案,并流转审判系统全流程进行管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25年1月1日至3月25日,昆明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新收52956件,同比上一年度增长23118件,收案率上升177.48%。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案件转入先行调解程序进行调解。截至3月16日,昆明法院先行调解成功结案2156件,同期诉前调解成功结案13139件,同比下降83.59%。《意见》实施以来,有效解决了法院“立案难”问题,但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类型性纠纷大量直接涌入立案环节,收案量激增。近年来,物业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信用卡纠纷等案件量大幅增长,涉房地产群体性纠纷频发,先立案后调解工作要求出现后,此类案件分流工作难度加大。同时,立案工作人员及调解人员还在对新制度的适应和磨合,系统对制度的要求匹配度不够,影响工作效率。
二是立案统筹难度增大,因“先立案后调解”模式的实行,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案件立案后必须调解或审理,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立案统筹难度增大,主城区法院尤为明显。如金融案件在先行调解模式下的立案问题。金融案件是否要以民初立案,若以民初字号立案,诉讼案件增幅会大幅加大,若不以民初字号立案,目前人民调解平台已不允许有诉前调解案件。
三是系统功能不完善,流转衔接存在障碍。《意见》明确取消“诉前调”字号,改为直接立“民初”字号后,在诉中调解与审判程序衔接上存在脱节,法官与调解员无法快速适应在新模式下开展调解工作,例如调解期限计算不清、调解失败后案件流转效率低,影响整体审限管理。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但系统无法直接将“民初”转为“民特”字号,导致一个案件出现两个不同字号的情况。另外现行系统没有文件所需的结案方式,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不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的案件,“民初”字号无法以“其他方式”结案。
四是调解意向确认难。编立“民初”字号的案件后,当事人秉持着有案必判的理念,调解意愿大大下降,想要取得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意愿较为困难,如昆明中院主要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类型为大标的建设工程案件、金融借款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此类案件普遍授权委托代理律师,对律师的引导工作较难开展,中院层级开展先行调解难度更大,建议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法院分级考核,设置不同的考核区间。
五是调解时限变短,调解难度加大,调解成功的案件减少导致调解组织、调解员收入降低,调解员调解意愿下降。实践中,同时由于当事人联系方式缺失、无法联系、隐匿地址、身在外地等客观原因,实际调解过程中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各方当事人现场参与调解,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另,基层法院发现有的诉中案件当事人愿意调解,律师不同意调解,律师为了案源,让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一审案件判决后,让当事人上诉,有的甚至是一个离婚案件,律师为“生意”,让当事人提出离婚,不提财产分配,离婚案件一审、二审结束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
六是延期意向确认难。大量案件的原告因已立案,均不愿意延长调解期限,且7至15天因不扣除审理期限,案件转入审判流程,审判法官的办案压力进一步增大,且对于调解期限把控不够,调解期限延长、审限扣减等没有规范的操作流程。
据此,昆明法院建议:一是优化培训指导,建议最高法院统一开展先行调解工作的相关培训,让法官与调解员积极学习先行调解工作的技能,提升纠纷化解履职能力;进一步打造法院主导、社会力量多元参与的调解员培训平台,搭建以业务技能、技巧和方法为主线的培训模块库,开展集中培训;建立调解员会议制度,不断提升调解员调解能力和法律专业素养。二是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功能,不断完善诉讼引导、先行调解、繁简分流等功能,实现诉讼服务与审判工作、诉讼服务与调解工作、诉讼服务与信访工作的无障碍联动,确保衔接到位。三是进一步明确诉中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流程,进一步提高诉中调解的成功率。四是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对于先行调解效率、文书质量进行抽查测评,严禁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确保先行调解工作落地见效。
下一步,昆明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诉讼引导、先行调解、繁简分流等功能,努力实现诉讼服务与审判工作、诉讼服务与调解工作、诉讼服务与信访工作的无障碍联动,确保衔接到位。充分运用昆明地区较为成熟的市场化收费调解制度,激励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对调解员培训的指导工作,不断提升调解员调解能力和法律专业素养,打造法院社会力量多元参与的多元解纷模式,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不断完善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多元解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