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国务院颁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明确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激励性制度安排。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推动《条例》在云南落实落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起草《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6章30条,涵盖总则、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保障与监督管理、附则,于2025年12月26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实施细则》是云南立足自身生态地位和责任,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创新,将各地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度化、规范化,为云南省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对加快云南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具有深远意义。一是体现云南实践。在江河流域、高原湖泊、自然保护地等领域,将各地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云南省推进“两山”转化路径探索实践成果。二是注重激励引导。在自然保护地、干热河谷生态带、石漠化区域、矿山生态修复、国有林场等领域探索市场机制补偿,提出了特许经营、收益权证、产业融合、土地政策激励等可操作的市场化补偿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发展特色产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三是促进合作共治。在江河流域、高原湖泊、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水电站等领域健全横向补偿机制,推动上下游、左右岸,受益区与保护区之间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治理新格局。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分工方案,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探索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路径,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建成与云南生态地位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