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有关实施细则,共12条内容,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作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其中,要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
《细则》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资金的性质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并细化对资金拨付的要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提前拨付人工费用。
《细则》明确了我省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和州(市)、县(市、区)的工作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州(市)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负责专用账户制度的具体管理,可委托县(市、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日常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细则》指出,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权利和义务、账户特殊标识、资金用途、建设单位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数额等。进一步细化专用账户撤销时公示环节的形式和内容。《细则》指出,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时,应按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
《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