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近日,云南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调查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律师的取证权利,在司法执行实践中充分发挥出律师的专业优势,便于及时、准确地调查收集执行案件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同时,律师持令调查的现实针对性、需求精准性和结果有效性,能极大地提升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取执行案件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向申请执行人签发,指定持令律师向协助义务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的法律文书。
《办法》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有以下情形的: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件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办法》明确了调查范围包括: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婚姻登记、征信记录、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户、社会保障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信息;二、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征信记录、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电话号码等信息;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存款、动产、不动产、机动车、机器设备、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基金、保险、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退税退费、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四、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五、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违反限制出境措施等证据;六、其他与执行案件相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
《办法》还规范了调查令的申请、审查、签发程序,以及不予签发的情形,明确了配合调查单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及对滥用调查令的代理律师的惩戒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适用调查令,将有利于强化当事人在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当事人和律师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利于解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压力,弥补司法资源不足,提高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