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的通知。其中,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违法侵占河道违章建筑物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云南省“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
景洪市机场路流沙河大桥河段附近存在违法建筑的砖房两间,该建筑物位于流沙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了河道行洪。2022年4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在参与州、市两级河长办巡河发现该线索后,经调查查明,2014年,聂某某租用原西双版纳州良种繁育场位于景洪市流沙河大桥河段附近的80亩土地,并私自在土地上建有两间2米高的砖房,侵占了流沙河河道。2022年6月14日,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向景洪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违建房屋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恢复河道原状,消除因违建房屋对流沙河水域造成的不良影响。其间,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召开圆桌会,邀请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河长办,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景洪市水务局等部门召开现场会共同解决违法侵占河道问题。经多方努力,聂某某自行于2022年7月拆除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2间,并恢复河道原状。
该案的典型意义为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运用好诉前圆桌会、现场办公会等方法,通过“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作用,多方共同发力,采取有效措施,最终高效完成拆除清理工作。为解决执法难题提供检察助力,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支持,达到双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