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1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督办、强化联动配合等方面出台措施,推动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意见》提出,研究出台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将各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省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综合绩效考评范围,不断压紧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明确,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草等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部门“三定”方案、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加强部门间统筹衔接,形成完整、准确、直观、可行的本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按程序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省级事项的,由省委编办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属于州(市)、县(市、区)事项的,由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上级有关职能部门不应干预。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指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作联动;没有执法职能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等有权执法的部门依法执行,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