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获悉,《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在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昆明市民营企业GDP贡献率达46.7%
2022年,昆明市民营经济总体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良好局面,全市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3028.79亿元,同比增长3.4%,高于全市GDP增速0.4个百分点,对GDP增长贡献率达46.7%。全市民营经济贡献了全市50.2%的税收、40.2%的GDP、46.8%的投资、43.3%的进出口、96.7%的市场主体数量。
民营经济是昆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昆明未来发展的巨大潜力板块。因此,昆明市在我省率先出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界定相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准则和行动指南。
虽然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融资难、要素保障难、创新难、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难等突出问题仍然制约着民营经济发展,民营企业在办事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便,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因此,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民营经济组织活力,从法律和制度角度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容错机制
条例共三十条,明确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创新容错机制、营商环境评价和社会监督、国际合作、政商关系等有关规定。
条例充分考虑昆明市民营经济实际情况,明确定期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评估,保障政策贯彻落实;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容错机制,鼓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创新和改革;规定了民营企业家可以受聘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的多元化监督体系。同时,针对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和开拓作出了规定。
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围绕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对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发展、技术创新、开拓市场的资金支持;强化用地保障并降低用地成本;健全金融机构融资和融资增信支持;鼓励支持自主创新;人才引进、人才评价、人才培训以及服务工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筹集设立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及民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民营经济组织用地指标;在融资方面强化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措施,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条例从创新体系、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出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的行政与司法衔接的保护措施,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人员素质和能力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明确法律责任防止权力被滥用
在服务保障部分,条例围绕鼓励企业合规改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监管等对民营经济组织服务保障作出规定。鼓励企业合规改革;规范民营经济组织行政监管,确定监管方式不得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社会化中介服务的民营经济组织适当给予补助。
此外,条例在权益保护部分明确了平等保护、政府诚信、不得拖欠企业账款、禁止组织实施侵权行为等对于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
对于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作出了规定,防范区别对待。针对民营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账款拖欠问题予以明确。对于民营经济组织对于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作出规定,强化政府诚信。
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了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违法干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法收费、罚款、摊派财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限制民营经济人士人身自由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等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