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法制云南,关注云南依法治省工作,参与法治云南建设,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携手并进共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关注云南依法治省工作,参与法治云南建设,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携手并进共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王静 |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社会建设重要论述研究

发布时间: 2026/9/14 18:16:59
来源: “中国法治在线”微信公众号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多次从法治建设、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视角进行全面阐释,形成了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的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即社会公平正义论、人民主体论、良序社会论、法治社会系统建设论和法治社会融合建设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五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为加快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社会建设理论  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12月6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针对我国法治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对“行动中的法律”、对法在社会中的实施重视不够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打破了“国家—社会”一体化观念影响下将“法治社会”视为法治国家同义语的观念桎梏,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和社会关系理论,突出强调“自下而上”的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性,使其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性法治变迁过程相融合,形成了系统性一体建设法治的新格局。这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顶层设计的重大革新,又是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深刻社会变革的深远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实践、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精准把握中国社会的新变化,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以问题为导向,站在统筹推进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的高度,围绕法治社会及其建设发表了系列重要论述。由社会公平正义论、人民主体论、良序社会论、法治社会系统建设论和法治社会融合建设论共同构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一、社会公平正义论

习近平总书记将我们党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丰富发展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的“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从“个案—制度—治理”多维度阐释了这一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实践的深邃内涵。公平正义历经人类文明进程数千年的锤炼,已经成为公认的现代社会核心价值。它既是社会成员对其所生活社会的最大期待,也是一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更是维系社会团结的内在力量。一般认为,正义包含经济正义和政治正义两大领域。在经济领域,正义主要包含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公平是其核心内容;在政治领域,正义关乎社会成员在国家中的权利和地位,平等是核心内容。“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要义,其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得到其应得的权利或者义务,同时不侵害任何其他人的正当权益。“公平”的基本含义则指向平等。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将法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系统阐释为重要的国家治理之道,既包含从个案公正到制度公正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完整体系,又着力剖析如何从执法司法环节公正延展到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国家治理全领域的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变了将公平正义局限于立法执法司法的“就法治论法治”固有格局,将法治上升为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剖析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性变化,针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一节专门提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要以良法作为善治的前提。即制定符合社会理性期待、一般性要求、公开且广为人知的、正义的法,并以严格执行良法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坚决反对特权和歧视。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在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从“需求侧”“供给侧”全面考察社会公平正义,突出强调公平正义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这一重要论述将执法司法裁量层面的公正拓展到了既强调执法司法供给,又强调人民群众需求和实际的公正感受。它所包含的对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深切的人民情怀,是“以人为本”价值取向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落实。从法治建设实践看,与1978年时“无法可依”的法制建设局面相比,当前法治建设的难题是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可以说“行动中的法律”问题突出,正在严重侵蚀人民群众内心朴素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以问题为导向,直指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个案不公,强调个案裁判要实现公平正义,即“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人民主体论

法治社会建设要以人民为中心、调动起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人民是创造历史根本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发展,只有作为社会成员——人的基本权益得到尊重和有效保护,社会成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国家认真对待权利,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社会成员才会在认同基础上,信任政府、遵守法律、服从秩序,法治才能筑牢坚实的社会根基。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人民是主体。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的根基在人民。”社会系统本身的高度复杂性、社会成员利益的多样性、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形成的社会性,共同决定了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主动践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主动践行,深刻影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成效。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应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参与到法治社会建设中来,主动遵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行为规范,自觉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良序社会论

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规律证明,一个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良序社会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共同体团结、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发展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良好社会秩序的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首先强调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一个好的社会,既要充满活力,又要和谐有序。为此,要“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正是在这一重要论断指引下,我国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和社会保持了长期稳定。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总结中国治理经验,创造性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这一实现社会良序的重要方法论。“在任何一个社会出现冲突都是普遍的、不可避免的。冲突是人类社会的本质”。面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及时、公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考验着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矛盾观,深刻剖析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提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构社会良序的“双向互动”路径。“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 这一重要论述弥补了我国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中长期存在的短板,即对“自下而上”的法治建设重视不够,政府和社会互动不足。例如,针对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以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带动人民群众主动尊法守法。

四、法治社会系统建设论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马克思主义系统观念,提出了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重要论断在内的“系统建设论”。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指出的,国家、政党、政府和其所依托的、由人组成的社会是一个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的共同体。“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社会是国家的母体和原生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离开了法治社会,就缺少基础条件,犹如无源之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其次,在一体建设中,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有侧重。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追求的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不同,法治社会建设旨在以法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生活形成良序,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系以人权保障为前提、以人人信仰法治并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共同体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进程中,鉴于我国法律中的绝大多数由政府行政担纲执行,政府行为的法治化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法治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成长中的法治社会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监督者和推动者。只有党政国家机关等掌握权力的社会成员自觉接受法律约束、主动遵守法律规范,依法用权,普通社会成员才可能在权利受到依法保障的基础上,主动选择守法。

最后,法治社会建设须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依托。法治社会建设是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以社会中的“法”“行动中的法律”为研究对象,需要以认识中国社会、社会成员及其相互关系为基础,研究“法”在转型期社会中的运行,探索法治与社会变迁的辩证互动规律。因此,推进法在社会中的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就需要从国情、社情、民情出发,总结党政机关自上而下地推动法治建设经验,发现“法”实施中的障碍,在遵循法治规律基础上,推进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建设不能局限于“就法论法”,而应将法治社会建设置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之中。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既要注重抽象层面的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思维培育,又应紧扣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治理、社会运行层面的“行动中的法律”,使法治社会建设在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引领推进 +“自下而上”的公民(包括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与企业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自律、基层群众依法自治、政社有效互动中加快推进。 

五、法治社会融合建设论

“法治社会融合建设论”是习近平总书记为法治社会建设指明的方法论,即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传承与借鉴相融合。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悉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的治理经验,全面把握治国理政规律,始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法治社会融合建设论。

首先,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人类社会在人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交互中生成,“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2月9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回溯中华法系和世界法制发展历史,指出法治社会建设要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基础上,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六、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五论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孕育和发展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成果。面向未来,必须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其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努力完成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部署的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历史任务。


王静[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