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治国理政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实践中,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等角度,就人权司法保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这些重要论述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并正在转化为生动具体的司法实践,指导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取得显著进步,结出累累硕果,充分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强大真理力量和巨大实践伟力。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是做好新时代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体现了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贯通人权与法治两大领域,涉及认识论和方法论等多个范畴,涵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逻辑严密、体系完备。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
一是明确了人权司法保障的价值定位。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权司法保障,将其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来布局和谋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要“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②,要“推动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③。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强调了司法在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功能,深刻指出了司法对于确保纸面上的人权转变为现实中的人权实践的重要意义,体现了对人权司法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
二是明确了人权司法保障的道路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在人权保障问题上,必须“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升人权保障水平,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模式和做法,更不能将西方标准奉为圭臬。
三是明确了人权司法保障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⑤。具体到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就是要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人民司法的性质、宗旨,昭示了人民法院“人民”二字沉甸甸的分量。
四是明确了人权司法保障的总体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人权保障时多次强调要“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⑥。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目标和衡量标准,深刻揭示了人权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关联。“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⑦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必须实现,而且必须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对人权司法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五是明确了人权司法保障的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抽象性和具体性、层次性和全面性相统一,强调既要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又要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既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又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既注重全体人民权益保护,又注重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人权的丰富内容就是司法保障的重点对象。
六是明确了人权司法保障的实践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⑧,必须“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⑨。这就要求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可见,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治本之策。
七是明确了人权司法保障的方法论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⑩;必须“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⑪。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要求,对于系统纠治机械司法、教条主义等忽视人权的不良倾向具有重要意义。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重要论述的重大理论意义
我们党一百年来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程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立足中国国情和人权司法保障实际,科学回答了我们应当如何秉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怎样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重大理论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明确了人权司法保障的价值定位、道路方向、根本宗旨、总体目标等重要内容,深化了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国家机关职能作用、人权保障实践路径等问题的认识,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同我们党长期形成的人权法治保障理论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为马克思主义人权与法治理论发展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立足我们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丰富实践,对人权司法保障的宝贵经验进行提炼和升华,以新的视野、新的认识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是新时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强大理论支撑,是将世界人权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科学理论范本,对于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重要论述的重大实践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⑫宪法法律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司法机关是确保纸面上的权利落地落实的重要主体,司法保障状况是衡量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着重强调司法在推进法律实施、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凸显了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价值,深化了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规律的认识,对于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人权保障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尤为重要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极具操作性的人权司法保障实施方案,为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权司法保障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也向全世界昭示中国的人权是看得见摸得着、可落实可救济的实实在在的人权,是对那些诋毁和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中国人权状况的有力回击。
二、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取得显著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司法的人权保护和救济职能,全面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推动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取得长足进展。
(一)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惩侵害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各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对孙小果、陈辉民、尚同军、黄鸿发等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头目依法判处死刑,严厉打击各类“村霸”“路霸”“沙霸”“菜霸”等的横行霸道、危害一方的犯罪行为。出台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开展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综合治理,维护群众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的安全。完善处理新就业形态纠纷司法政策,依法治理欠薪问题,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用工、债务违约、房屋租赁等纠纷,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实招硬招,依法解民生之困、助企业闯关。
二是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通过案件审判、政策引导、司法宣传等方式保障民法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分批推出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各地法院陆续审理民法典“第一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人格权保护,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出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依法审理侵害“两弹一星”元勋于敏名誉权案、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案等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件,让人格尊严受到切实尊重。配合民法典实施工作,开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完成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39个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及时出台相关领域民事司法解释,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提升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水平。
三是依法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反家庭暴力法,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出台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发布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规范性文件,妥善审理女工怀孕被解雇等案件,实现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出台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意见,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和6个巡回审判点,全国法院设立2181个少年法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圆桌审判、封存犯罪记录、发出家庭教育令、法治进校园等形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严惩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针对儿童犯下的严重罪行,对杨光毅等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完善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配套司法政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以房养老”“投资养老”“保健品养老”、理财骗局等针对老年人的诈骗犯罪,严惩虐待、遗弃老年人犯罪,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为残疾人诉讼开辟绿色通道,发布保护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例,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一是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确保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贯彻宽容、平和的现代司法理念,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从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两个层面,形成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提升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依法纠正一批违法减刑、假释案件。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出台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和规范量刑程序意见,建成规范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完善量刑程序,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开公正。
二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制定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等“三项规程”,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出台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严格予以排除。全国法院积极改革创新,试行远程视频作证、遮蔽容貌等作证方式,探索人身保护令、出庭强制令、证人宣誓等制度,不断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三是坚决防范纠正冤假错案。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程序,保证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程序。与司法部共同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依法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2014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99件,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陈满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冤假错案,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
(三)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有利于保障人权的体制机制
一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⑬,取消案件审批制,强化承办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制定审判权责清单,形成“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办案模式。坚持放权不放任,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建立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完善重大、敏感、群体性等“四类案件”识别监督机制,审判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建立类案强制检索、高级法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发布机制,促进裁判规则及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健全法官员额省级统筹、动态调整和交流退出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建立法官惩戒制度,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研发应用四级法院“三个规定”信息直报系统,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坚守公正廉洁司法底线,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是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固化改革成果,优化完善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制审判规则,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稳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优化民商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完善再审审查、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等工作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各地法院因地制宜设立劳动法庭、环境资源法庭、破产法庭等专门法庭,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探索推进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打破诉讼“主客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司法公开覆盖法院工作全领域、各环节,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最高人民法院建成审判流程、庭审直播、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形成传统媒体和政务网站、白皮书、新闻发布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微博微信新媒体等多样化司法公开新格局。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出台人民陪审员制度配套司法解释和履职保障政策,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进一步畅通民意沟通渠道,通过法院公众开放日、开通留言栏目、邀请代表委员列席审委会等方式,形成法院与民众良性互动机制,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经过多年实践,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趋成熟定型。
(四)坚持司法便民利民,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感受到温暖和方便
一是依法保障群众诉讼权利。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应当依法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全面推行跨域立案新模式,跨域立案服务在四级法院和一万多个人民法庭实现全覆盖。推进在线立案,当事人通过电脑或手机客户端,足不出户即可享受24小时在线自助服务。建立覆盖四级法院的网上申诉信访平台,畅通群众诉求表达“直通车”,切实做到有访必录、有信必录。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确保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相衔接,积极救助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当事人。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并继续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
二是全面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强化诉讼和非诉讼对接,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多元化解。完善分调裁审机制,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部设立速裁工作室。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等11家单位建立“总对总”在线调解机制,6.3万个调解组织和26万名调解员进驻调解平台,丰富了群众选择适合渠道解决纠纷的“菜单库”。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诉讼,被老百姓亲切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马背法庭、车载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厂矿林区,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判、督促就地履行,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诉累。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
三是加强互联网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主动融入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法院业务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在线法院,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先后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探索建立在线审判机制、治理规则和技术标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拓展互联网法院建设成果,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服务,建设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集成在线调解、电子送达、委托鉴定等10个平台,实现立案、送达、调解、审判、执行全流程在线完成,在线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群众打官司可以全流程“掌上办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智慧法院大显身手,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以人民为中心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逐步建立。我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为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信息时代更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新时代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⑭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取得巨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党中央要求、群众期待相比,我们的工作还有一定差距。与此同时,人权实践在发展、群众需求在变化、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在拓展,对人权司法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人权司法保障工作面临很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自觉与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最新要求对标对表,洞大势于微末、察民情于幽微,推动新时代人权司法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科学理论指引,确保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对人权保障工作作出新论述、提出新要求。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实例,也为人权司法保障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只有坚持不懈跟进学习贯彻,才能确保工作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要坚持原原本本学,认真学习研读《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学习研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其中蕴含的思想、观点、方法和要求,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坚持全面系统学,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计划,通过系统掌握做到融会贯通、触类旁通;与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全面客观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从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要坚持联系实际学,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与审判执行、司法体制改革等工作结合起来,依托人权司法保障实践加强对科学理论的研究阐释,在改革发展实践中加深对科学理论的理解,把学习科学理论的成效转化为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
(二)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权司法保障更高层次需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我们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我国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全面胜利,正在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迈进。我们要实现的共同富裕不仅是物质生活的富裕,也是精神生活的富裕,这其中就包括人权得到全方位保障,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人民法院必须顺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权利需求,不断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要针对拐卖妇女儿童、恶意欠薪、电信网络诈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施策,加大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要围绕健全共同富裕司法保障体系、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民生司法保障、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产权保护、平台经济下的算法规制等群众关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司法政策、回应群众关切,不断织密织牢人权司法保障网。要在司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察实情、出实招、想对策,真正实现“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以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方式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切忌高高在上、不接地气,力戒闭门造车、机械司法。要继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深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防顽瘴痼疾反弹回潮,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露头就打,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队伍。
(三)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决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是实现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障、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部门支持配合下,这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协调配合不顺畅等问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落实难、依法宣告无罪难等仍不同程度存在。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构建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刑事法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全面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规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执法司法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推动完善公检法机关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制度机制,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确保审判权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要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建立对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和财产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健全刑事案件分流处理机制,改革完善死刑复核制度。要进一步健全相关责任体系,完善冤错案件主动发现和依法纠正常态化机制,加大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下大气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愈加完善,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但也必须认识到,本轮司法改革不是无关痛痒的修枝剪叶,而是触及司法体制机制的深层次变革,点多面广,推进难度较大,不可能一蹴而就,还存在改革措施系统集成不够、综合配套落实存在差距等问题。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必须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切实克服松口气、歇歇脚、走回头路的思想,坚决啃下“硬骨头”、攻下“娄山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公正高效权威。要在重点改革上狠下功夫,稳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充分释放四级两审终审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在系统集成上狠下功夫,宏观层面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不能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中观层面要协同推进各项改革,不能单兵突进、各自为战;微观层面要处理好各项改革主体工程和配套政策的关系,如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协同推进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协同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和法官惩戒制度,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协同建立与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考评制度等。要在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对于推进阻力较大的改革项目,要找准堵点痛点难点,及时矫正工作偏差,完善配套落实政策;对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繁简分流改革、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互联网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等取得重大成果的改革项目,要继续巩固完善,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实践永无止境,理论创新也永无止境。植根于中国法治实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必将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持续绽放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和人权事业不断迈向新境界。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锐意改革进取、积极担当作为,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务实的举措推动人权司法保障再上新台阶,为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
①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第8页。
②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77页。
③ 习近平:《在华盛顿州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欢迎宴会上的演讲》(2015年9月2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37页。
④ 习近平:《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七十周年座谈会的贺信》(2018年12月10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22页。
⑤ 习近平:《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2020年11月16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⑥ 习近平:《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七十周年座谈会的贺信》(2018年12月10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22页。
⑦ 习近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3年2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页。
⑧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8页。
⑨ 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0页。
⑩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8页。
⑪ 习近平:《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9年5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0页。
⑫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6页。
⑬ 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2020年2月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74页。
⑭ 习近平:《在同美国总统奥巴马共同会见记者时的讲话》(2014年11月12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页。
⑮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2013年11月12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