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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0/10 20:59:40
来源: 民主与法制社

一、保障公平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追求。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懈奋斗中,先后解决了使中国人民“站起来”和“富起来”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如何使中国社会更加“公平正义”的问题。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来解读,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人的全面彻底解放,包括政治解放、经济解放和社会解放。党团结带领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翻身作主站起来了,所解决的主要是人的政治解放问题;党领导人民探索和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通过坚定不移对内改革、对外开放使人民富起来了,所解决的主要是人的经济解放问题;进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使中华民族日益强起来,使人民更加幸福、社会更加公平正义,所解决的主要是人的社会解放问题。只有完成政治、经济、社会这三大解放,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由此可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大使命,而且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的,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一般来讲,法治视角下的公平正义,是指通过政策、法律、制度等途径和方式,使各种社会利益得到合理对待,各种社会关系得到妥善调整,各种社会行为得到有序规范,各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各种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用法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贯彻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人民谋福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职责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推进。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改革正确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通过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社会主义国家所坚持和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崇高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也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实践。归根结底,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理想期待和实践创造。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必然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是公平正义的需求者、创造者、享有者和维护者。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民共同富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使命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和生命。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党领导人民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应当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社会价值评判导向和社会行为圭臬的基本功能,把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期待和利益诉求,科学合理地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通过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途径和方式,有效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每一个法治诉求。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良法保障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起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认为,立法属于分配正义。国家立法在一系列程序和机制的运行中,通过机构设置、资源安排、关系调整、利益分配、权属界定等途径,通过配置权力和责任、规定权利和义务、明确资格和行为等方式,建构一整套良法的制度体系,力求达到以立法“分配正义”的目的。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何谓良法?恩格斯在揭示人类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入“文明时代”后的法权关系时说:“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文明时代……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在私有制国家立法确认权利和义务高度不对称、甚至使两者严重背离的情况下,法律本身就是阶级统治和社会压迫的肇始者,社会公平正义根本就无从谈起。列宁在揭露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本质时深刻指出,它们的“法律只是为富人的利益制定的”,“这些法律代表的是有产阶级、私有者、资本家、资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司法欺骗性时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马克思主义良法观认为,与一切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法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法强调主权在民和人民至上,坚持民主立法和立法为民,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公平正义。在现实国家中,“良法”就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主要是宪法制度和法治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首先要形成系统科学完备的良法制度体系。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以良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良法”对立法的要求和评判,主要包括:第一,立法应当具有良善的、符合人性人道的正当价值取向,符合正义、公平、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安全等普遍价值标准;第二,立法应当是民意的汇集和表达,立法能否充分保障人民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否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评价立法“良”与“恶”的一个重要标准;第三,立法程序应当科学民主有序,有利于实现多数人的意志,有利于良法的产生;第四,立法应当适应国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针对性、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第五,立法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良法”的基本要求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加强社会公平正义的良法保障,应当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合理诉求,及时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要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平分配各种资源和利益,科学配置各类权力与责任。要通过制定民主科学高效的程序法,形成充分反映民意并为多数人所接受的程序规则,用公平正义的程序法来配置资源、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为此,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要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立法要“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努力使立法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着力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2022年继续审议的15件法律案、初次审议的24件法律案、预备审议的几十个项目,都从不同方面关涉社会公平正义。其中,需要修改行政复议法、科学技术普及法、铁路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学位条例、文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民事强制执行法、关税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粮食安全保障法、金融稳定法、能源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人民幸福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加强和完善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保障,应当进一步健全民主立法机制,完善民主立法渠道,丰富民主立法形式,为立更多良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例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各个环节都听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渠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适当增加立法联系点数量,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直通车”的作用;不断改进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加大宣传推送力度,丰富参与方式,完善意见反馈机制。又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认真听取和研究代表对立法的意见建议,使立法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制度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立法调研、法律通过前评估等立法工作。再如,不断丰富立法形式,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统筹立改废释纂,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良法体系中的作用;既注重“大块头”,也注重“小快灵”,从“小切口”入手,解决老百姓关注的现实问题;针对“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需要,采取打包形式修改相关法律;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作出授权决定、改革决定,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断增强法律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将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完善、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实践中,我国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许多事项(如教育、就业、住房、医疗、保险、养老、托幼、公共卫生、扶贫、济困等),是通过党的政策来安排和保障的,尤其是人民群众在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急难愁盼等方面的诉求,通常是先通过政策调控和政策保障来实现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必须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及时把成熟定型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三、健全执法司法体制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善治保障

“善治”是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和有效保障。实现善治,就是要把制定良好的宪法法律付诸实施,把表现为法律规范的各种制度执行运行好,通过法治卓有成效的运行,达成良法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法为民。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是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坚持公正文明高效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最重要最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之,如果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甚至搞钓鱼执法、野蛮执法、寻租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所有这些,都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亵渎和践踏。

健全严格执法体制机制,应当放在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展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责任,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加强司法行政领域法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司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化,必须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废止劳教制度,推进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要针对“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等深层次问题,坚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健全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运行机制,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

四、强化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权法治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化、权利化和具体化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长期以来,中国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我们要更好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强化人权法治保障的力度,切实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坚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统筹推进经济发展、民主法治、思想文化、公平正义、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建设,全面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

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严格慎重适用死刑,强化死刑复核程序,规范死刑复核监督程序,严格落实死刑案件报备和审查机制;细化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诉讼程序规则,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贯彻到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各领域各方面。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另一方面,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奋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李林)

① 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20199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4-265页。

②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8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8-229页。

③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2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3页。

④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9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76-77页。

⑤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1020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6-97页。

⑥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8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4页。

⑦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1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