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更全面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
(一)这是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
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有客观标准的,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以下简称“三符合、两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虽然属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对上述客观标准的否定,而是必须以上述客观标准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司法案件不符合上述客观标准,人民群众就根本不可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又是在客观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升华。它表明,办案不仅要达到“三符合、两公正”这一客观标准,而且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三符合、两公正”的基础上,既增加了程序方面的要求,又增加了实体方面的要求。程序方面的要求是,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实体方面的要求是,人民群众接受并认同办案结果是公平正义的。这就明显提升了公平正义标准的高度和内涵,由“三符合、两公正”丰富发展为“‘三符合、两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公平正义客观标准与人民群众感受主观标准的有机统一,也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公正的有机统一。
(二)这是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认同的公平正义
按照人民群众与具体案件的密切程度,可以区分为当事人、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广大人民群众三个不同层次。虽然这三个层次人员与案件的密切程度、参与程度不同,但只要司法机关办案是公正的,并注重人民群众的感受,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那么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就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都会认同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主要来源于以下六方面:一是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二是诉讼程序公正,包括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有关诉求和意见得到应有回应,有关疑问得到释明;三是办案效率高、成本低、讼累轻;四是办案结果得到执行;五是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得到保障;六是发现冤假错案能及时纠正。
需要指出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简单等同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每一起案件的办理结果都满意。其原因一是由于条件和能力的有限性,有些刑事案件一时难以侦破,难以还原客观真相。二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取得、保存、提举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使得司法人员难以查明事实真相。三是司法所实现的公平正义是矫正的公平正义,不是通过增加社会权益总量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而是通过惩治违法犯罪、明确权益归属、调整利益关系等手段来实现,一方权益的增加往往以另一方权益的减损为条件。因此,未能侦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难以查明客观真相案件中的某些当事人、裁判结果的权益受损方,未必都能对办案结果满意。但是,他们能够从司法人员在公平正义方面无可挑剔的办案行为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逻辑中,从司法人员勤勉敬业、竭尽全力的工作精神和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中,从公正的诉讼程序特别是诉权依法得到尊重和保障中,从司法人员认真回应诉求和意见、入情入理的思想工作中,以及从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中感受到司法人员办案是公正的,因而予以接受和认同。
(三)这是司法人员公平正义观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相契合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虽然有客观统一的标准,但不同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把握可能不完全一致。司法人员往往以自己所理解的公平正义观念和标准来处理案件、评价所办案件的公正程度和质量。有些司法人员对办案结果自我感觉良好,但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和期待却可能存在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提示我们,人民群众是感受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主体,评价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义,应当以人民群众为本位。也就是说,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念应当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以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为依归。否则,就会出现司法人员的自我感觉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存在差距甚至相背离的情况,人民群众就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或难以完全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需要注意,“人民群众”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每个个体的公平正义观念未必完全相同,我们所说的“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指绝大多数普通人所认同的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
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司法公平正义观、人民监督司法路径、司法工作目标的创新和发展
自古以来,公平正义都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古代的孔子、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马克思、恩格斯,再到当代思想家罗尔斯等,都对“公平正义”或“公正”作过深入的论述。公平正义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和追求,并带领人民群众为此不懈奋斗。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是对以往司法公平正义观、人民监督司法路径和司法工作目标的创新和发展。
(一)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平正义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司法工作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义也应当以“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和根本标准,并由人民群众来评判。以往,司法的公平正义一般仅从客观方面来定义,而客观方面的定义又往往由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理解和把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则以人民群众为本位,将人民群众确定为感受并评价案件办理是否公平正义的主体,从而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平正义观。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平正义观的确立,是对司法公平正义观的创新,不仅彰显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性”这一司法机关的本质属性,而且把人民监督与人民感受、人民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在原来由司法机关评判司法案件公正性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群众这一评价主体。通过让每一位个案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在整体上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这两种主体的评判(评价)相得益彰,可以使司法机关不断从人民群众的评价中明确目标、汲取营养,校正自己的公平正义观,使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从而把案件办得更公正、更符合人民期待。
(二)创新了人民监督司法的路径和抓手
司法权关乎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甚至事关生杀予夺大权,需要严格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应有之义。以往人民群众虽然有权对司法进行监督,但缺少从每一个司法案件入手进行监督的具体路径和抓手。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赋予了人民群众对每一个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义的感受权和评价权,又明确了司法机关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这就使人民群众监督司法个案有了实实在在的路径和抓手。只要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例如建立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感受的汇集、研判、落实、反馈机制,就能“以感受促公正”,倒逼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司法案件的公正性,从而产生较好的监督效果。
(三)创新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目标
以往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目标有着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适用范围的表述,例如“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定为所有司法机关的目标,这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目标的创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实现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时代新征程上,司法工作要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实现形式法治,而且要求司法机关提高办案的合目的性和人民群众可接受性,从而实现实质法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保障和促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司法办案的合目的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①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是司法的重要任务和目的。司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只能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通过恢复被破坏的公平、伸张被扭曲的正义来实现。司法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有利于把公平正义落实到人民群众切身感受上,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司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目的。
(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办案结果的可接受性
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结果是否认同和接受,关系到裁判结果的执行、司法功能的发挥、司法目的的实现以及司法权威与公信的建立。而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他们对办案结果是否接受、认同。以刑事诉讼为例,如果法院判决得到被告人接受、人民群众认同,被告人就会服判息诉,认真改造,司法对社会的规范、指引和导向作用就能得到较好发挥,从而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增进司法公信。相反,如果判决得不到被告人接受和人民群众认同,甚至认为司法不公或者认定事实不准、判决有误,那被告人就可能申诉、抗拒改造,司法对社会的规范、指引、导向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也会减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②
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备要素,其中“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首要的最高的价值追求;“高效”是基本要求,它不仅能保障和促进公正,而且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的独立价值;“权威”既是公正和高效共同作用的结果,又对公正和高效起到保障作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需要司法机关自身下深功夫,又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支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有利于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命题,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更全面更高层次的公正,能够“以感受促公正”,这无疑有利于促进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其次,有利于建设高效的司法制度。“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正义包含效率的要求。从实际情况看,司法效率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方面,如果效率低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高效运作,还有利于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司法、参与司法,从而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最后,有利于建设权威的司法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③人民群众尊崇和维护司法权威,实质上是尊崇和维护公平正义,尊崇和维护法律权威。因此,司法“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与“人民群众尊崇和维护司法权威”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更好维护司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平正义观,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每一个案件,都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注重人民群众的感受,并以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和落脚点。
注释:
①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8页。
②习近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3年2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页。
③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页。
④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8页。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朱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