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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发布时间: 2023/3/14 22:49:13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法学体系建设也应当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个维度出发,通过科学地归纳不同类型的法学知识,构建能够体现中国特色、传递中国声音、弘扬中国精神、展现中国气派的法学知识体系。

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重心在于“话语体系”,“话语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的传播载体。中国法学自主性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要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必须要有关于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上的独创性理论贡献。为此,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地构建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把法学知识牢固地建立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之上。

一、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宪法学是基础性的学科。宪法学以宪法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变更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特别是要着重研究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相对于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其他学科来说,宪法学知识体系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非常关键性的地位。如果宪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乏力、缺少科学性,那么,整个法学学科体系的知识结构就缺少“灵魂”,也无法保证法学学科体系在国际社会同行竞争中享有话语权和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关键是要科学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注入了一股暖流,也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正确的前进方向。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归根到底就是要在全面和系统地总结中国宪法实践的基础上,把那些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宪法认识、宪法知识肯定下来,上升到法理层面加以科学地概括和总结,继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才能使得中国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保持自身的自主性和有效性,才能在面对西方“宪政”理论博弈时,不卑不亢,真正掌握学术上的话语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是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关键是要使作为法学基础性学科的宪法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要从理论上确保中国宪法学的“自主性”,关键是要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作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渊源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宪法观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形成的宪法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理论基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体的理论依据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宪治国的系列重要论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西方“宪政”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根本区别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是关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理论观点和学说,西方“宪政”理论是根植于资产阶级类型宪法基础之上的宪法观念和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必须在理论形态上与西方“宪政”理论彻底划清界限,具有高度的意识形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是关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如何利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来治国理政的科学理论和学说。它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注重把执政党党的建设与国家建设、社会建设通过宪法制度有机地整合起来,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管干部原则,并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和国家领导与管理体制中的统一性、权威性,注重对党政机构中的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素质的培养,通过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政治监督和法律监督,保证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党政机构能够自觉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和职责。

西方“宪政”理论以资产阶级反封建过程中形成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民主权及正义原则和标准出发,注重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形式的正当性,否认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律学说的指导思想地位,主张以多党轮流执政制为基础、以“一人一票”的投票结果为依托,建立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彼此相互制衡的政权体制。西方“宪政”思想主张对由人民民主组成的国家政权可能产生的“多数人暴政”实行权力制约,以人性恶为基础,不相信大公无私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存在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不信任领袖人物在历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一切社会关系都视为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利益关系,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本位,排斥以共享价值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价值观,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割裂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对法律制度本身性质和功能的影响和作用,崇尚抽象和虚拟的正义原则和标准,将西方崇尚的价值观视为人类社会应当普遍遵循的普世价值,盲目自信地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以及支撑资本主义制度运行的西方“宪政”理论是人类社会最完善和最高层次的理性体现,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终极状态。此外,西方“宪政”理论背后还有着非常深厚的基督教宗教文化传统的影响,包括每个自然人在上帝面前的“原罪说”、公共权力“作恶说”、每个个体天生“平等说”以及以“赎罪感”为基础的社会公益理论,等等。这些出自基督教教义和宗教文化传统的价值观点,对于形成和构建西方“宪政”理论中的“限权”政府、人人平等、追求“假设”的制度正义、个人权利优先等基本宪法价值理念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西方“宪政”理论与基督教宗教文化传统具有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文化习惯等方面的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出发,提出了科学和完整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关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全面和系统的理论学说。其中,“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主张,科学地解释了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围绕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更是凸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如何通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指导思想,以法治实践引导法治理论创新,注重及时和有效地把握我国现行宪法在实施中所出现的各种现象和问题背后的本质规律,突出宪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充分发挥宪法的法律功能,强调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性,维护宪法的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强调“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至上原则,主张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与此同时,重视现行宪法在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国家政权方面的根本法作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注重宪法实施效果以及对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建设,设立国家宪法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提升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加强对全民的宪法教育,不断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宪法素养。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宗旨,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的理论品格和敢于创新的巨大理论勇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在基本价值观上区别于西方“宪政”理论,在文化形态上也有所差异,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意识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是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作出的科学概括和总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必须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理论上的高度一致性,必须能够有效地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实际法律问题。相对于西方“宪政”理论热衷于各种各样的“正义假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更多关注的是以宪法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立足于“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要立足于宪法规定、原则、精神,可以用来有效地解释现行宪法文本中各项规定的内涵,能够科学地说明发生在中国当下法治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宪法现象,让学习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中学到真知识、有用知识,能够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准确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征和规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是“三大体系”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有着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不仅要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有效地贯彻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各项价值要求,成为现行宪法不断完善和进步的理论依据和思想武器,更应成为法治宣传教育以及宪法学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的理论平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理论体系表现为其学科体系的独立性和严谨性。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也是部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宪法理论必须与部门法理论在学科体系上科学地加以区分,宪法理论对部门法理论应当具有指导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有着自身完整和独立的学术体系,这个学术体系把政治与法律高度统一起来,把党的建设和国家与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党建理论为起点,全面和系统地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理论、民主理论、法治理论、人权理论、军事理论和外交理论等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以自身的理论逻辑来科学地展开学术体系,运用马克思主义宪法观来确立描述宪法现象的概念、判断、命题和价值,形成与西方“宪政”理论完全不同的学术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以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身话语体系的出发点,运用生动活泼的语言、真实鲜活的实例、理论联系实际的论述,深入浅出地阐述宪法观念和主张,科学地表述各种宪法现象,形成与西方“宪政”理论相对应的宪法知识体系和宪法理论话语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最大程度地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信,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为人类社会的宪法文明贡献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和展现中国风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科学构建任重而道远。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研究,能够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效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抓手,能够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牢靠的理论和意识形态阵地,这是我国当今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特别是宪法学者的神圣使命和光荣任务。为此,必须要以高度的历史感和责任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宪治国的系列重要论述基础之上,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涵的丰富的宪法思想,大胆创新,科学论证,不负时代重任,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总之,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其核心要义就是要科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要把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用中国自主的宪法学话语体系来为中国宪法实践服务。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