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时隔8年,这部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征程中的一件大事。该法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完善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相关制度,引入紧急立法程序,新增提高立法质量的若干举措,在划分立法权、规定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一、立法法修改体现新时代法治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等等。修改后的立法法回应了新时代新要求,充分体现出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有助于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新时代十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通过立法法的实施,加快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从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到编纂民法典,制定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等,有力推进了法治中国建设。此次立法法修正,充分吸收新时代十年的立法实践和立法经验,切实践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还突出体现了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是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成果。此次立法法修正,立法机关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充分体现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
二、立法法修改体现改革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修改立法法,有利于更好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为改革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更好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地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本轮立法法修正,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增加了专门规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职权,既符合当前实际,又与时俱进,是国家立法与改革实践同频共振的生动体现。此外,还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合宪性审查、区域协同立法等一系列探索创新成果入法,在丰富立法形式、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上作出明确规定,有力推动高质量立法。
三、立法法修改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立法法是法律制定的“母法”,是“管法的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通过立、改、废、释、纂等多种方式,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我们首先要深入学习、全面掌握修改后的立法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实践中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立出更多管用之法、实用之法、好用之法,努力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保障,切实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三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立法民意征集机制,创新立法实施效果评估,在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四要坚持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加强经济、民生、生态等领域前瞻性、创制性、地方性立法和先行先试立法,常态化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五要在环境资源保护、数据经济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与规制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方面,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王其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