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人大的重要职责,释法是立法的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推动人大释法工作,既有利于丰富立法形式、提高立法质量,又有助于提高立法效率、减少立法成本,对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立法解释的法定职责,在理论和实践上深化研究,在工作和履职中积极探索,把这项工作真正想清楚、搞透彻、用起来、抓到位。
坚持释法有责,站稳对党忠诚立法为民的政治立场
做好人大释法工作,首先要打通思想的堵点,廓清认识的误区,牢记肩负的使命,以更高站位理解把握释法工作的重大意义,从根本上解决好想不想、要不要、能不能的问题。
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来担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推进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我们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部署。2021年10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了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和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领会精髓要义、做到融会贯通,落实到立法实践的全过程、各方面,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紧扣法定职责使命来履责。作出立法解释是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与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在立法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职权。立法法设置专节,对法律解释作出专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但在长期的人大立法工作实践中,一直存在重制定、轻解释的情况,法律解释权“有权不用”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解释几乎处于闲置和空白状态,甚至出现执法机关以具体应用解释取代立法解释的现象。作为地方立法机关,要将立法和释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当作经常性的工作来对待,统筹推进科学立法、及时修法、准确释法,切实把职权运用好、把责任履行好。
顺应群众需求期盼来尽责。随着我国发展改革实践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法规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在文本表述上有时容易产生模糊和歧义,需要通过释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法规的具体含义;法规具有稳定性的特点,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新情况,必须用好释法方式,对相关问题及时有效加以规范;法规具有原则性的特点,针对不确定的对象群体,需要借助释法手段,推动法规条文具体适用到现实生活中。总之,要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和上位法变动的实际情况,通过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增强法规的时代性、适用性,以短周期、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起到对法规的修补、完善作用,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坚持释法有据,守牢合法依规有序的根本原则
释法也是立法活动,是人大行使立法权的重要方式。制定和发布地方性法规解释,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原则、程序,坚持人大主导、依法释法,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严守释法权限。人大释法应当坚持法治统一原则,不得违背或超越宪法、法律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明确了人大释法的情形、程序和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赋予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解释权。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条例中专门对法规解释作出规定,有的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了地方人大释法的规范性、操作性。对此要科学把握,以立法法为依据不越权,以上位法为依据不抵触。
严明释法主体。地方立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作出立法解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解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解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下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其他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建议。
严格释法程序。鉴于法规解释与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各地都对立法解释工作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包括议案或要求的提出和受理、法规解释草案的起草和形成、会议审议的规格和程序等环节。在提起受理环节,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要求解释的具体法规条文、该法规条文在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进行解释的理由等,同时可以附法规解释内容的建议。在草案审议环节,一般经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也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在通过公布环节,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并向社会公布。
坚持释法有意,用好准确规范严谨的科学方法
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树立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目标导向,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技术方法,紧扣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对模糊的内容进行明确化,对不确定的概念做到具体化,对新出现的情况加以规范化,做到守本意、讲真意、明新意,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从而保证法规的准确适用。
搞清楚文意。把文本解释作为最先选项,通过分析法规规范的逻辑结构,澄清文本概念的内涵外延,补全条文不完整的表述,阐明语法、字句的通常含义,力求准确表达立法原意。
搞清楚语意。将法规条文置于整个法规体系背景下进行解释,依据条款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条文之间的前后关联、法规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分析条文的内在逻辑,查明法规的准确含义,实现法规调整的真正意图,维护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搞清楚法意。针对法规制定于过去而适用于现在和未来的实际,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重大变化,探究制定法规时的立法意图,包括依据的社会状况、遵循的价值判断、想要达到的立法目的,既要忠实于原意,又要与时俱进,回应现实新的需求,赋予法规新的含义,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坚持释法有情,力求务实管用满意的社会效果
做好人大释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释法为民、释法靠民、释法惠民,把释法的过程变成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更足、满意度更高。
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呈现出具体化、多样化、精准化的特点。从法律法规体系结构看,宏观性立法供给充足,但可操作的立法仍相对短缺,面对法治实践中大量的具体问题,仍需要作出更有针对性的立法解释。社会组织或个人认为地方性法规某些条文需要明确具体含义,或对法规条文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按程序提出法规解释要求的建议。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解释及以何种方式解释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提议人;认为不需要解释的,还应当向提议人说明理由,充分尊重群众的权利。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立法解释工作往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需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判。要不断完善人大释法工作机制,探索有效的途径和方式,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解释的有序参与,努力寻求法规解释的“最大公约数”,使释法工作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进而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
切实解决群众难题。释法工作因问题而起、对着问题而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准确应对和有效破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把问题找准,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集中的问题、矛盾突出的问题着手,立足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着眼急用急需。把靶向对准,聚焦法规实施中的堵点、难点、空白点、争议点,把矛盾焦点作为切入点。把措施定准,有几条立几条,需要几条定几条,立几条成几条,做到有的放矢、具体可行、务实管用,真正以高质量释法推动高质量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