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围绕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指引新时代民营经济实现了新发展。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以法治手段助力民营经济不断做大做强做优。
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不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落实落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全面履行对民营企业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更加注重利用法律手段减少和遏制行政机关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继续打击地方保护,不断放宽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允许民营资本“非禁即入”,平等进入更多生产经营领域。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有效预防、减少和遏制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持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断扩充融资渠道,增大融资规模。依法督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时支付拖欠的民营企业账款,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规范预算管理、严格问责处罚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常态化防范和化解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有效机制。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从严惩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涉民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过罚不当、以罚代管,滥用失信惩戒措施等行政违法行为。明确要求在行政执法中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尽可能减少行政强制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通过规范执法,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环境,减少和消除民营企业面对的各种束缚。
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政策,高质效履行司法职能。在办理涉民企案件时,准确把握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理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违法犯罪所得和合法经营收入的认定标准,坚决防范和纠正利用行政甚至刑事手段不当介入和干预经济纠纷,把经济纠纷、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针对涉民企集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的犯罪,要充分考虑企业发展、主观恶意、客观后果、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等因素,尤其要考虑企业管理层及业务骨干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生存发展的重要性,根据平等保护、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及宽严相济等司法原则和刑事政策准确定性处理。对于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的民企财产,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严厉打击妨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非法高利放贷、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对民企实施的索贿受贿犯罪,依法惩治司法工作人员针对涉民企案件实施的徇私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背忠实义务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依法监督处罚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持续开展公益诉讼,推进反垄断、资源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新进展。通过公平司法,严把事实认定关、证据采信关和法律适用关,提升履职办案质效,让民营企业在每一起司法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尽可能减少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了解和熟悉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创办治理企业,守法合规生产经营,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全面履行各类合同义务,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创意研发和商业秘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法进行公平竞争。不从事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低价倾销、强制搭售、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不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支持和社会公共资源。通过严格守法,促进民营企业坚守合规经营底线,遵纪守法依规,规范诚信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作者:吴双全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