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要努力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当前,我国面临传统海洋安全风险和非传统海洋安全风险相互交织的挑战。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立足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新任务,统筹国家海洋安全与发展,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海洋法治建设,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更多的中国范式、中国方案。
以法治思维为指导,提高全民海洋法治意识。海洋法治作为一种法治形态,是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各种海洋纠纷、实现海洋持久和平的根本之道。海洋法治肩负着凝聚中国智慧和中国价值、维护国际法治秩序、引领和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等时代使命。我们必须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全面系统地植入海洋法治意识,切实提高全民特别是“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的海洋法治意识,为补齐全面依法治国的海洋法治短板奠定思想基础。
以法治建设为核心,健全中国特色海洋法律体系。科学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进一步维护海洋权利、打造海洋强国的有力法律支撑。经过70多年的发展,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从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高度看,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法治短板。为消除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等专项立法所导致的立法数量庞大、内容冲突等诸多问题,亟需以“海洋基本法”为统领的综合性立法模式来优化和完善海洋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维护我国海洋事业发展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
以秩序规范为目标,履行公正的海事司法职能。海洋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稳定公正的法律环境,海事司法的有效履行是维护公平高效的重要环节。海事司法的法治核心是维护公正,集中体现在完备的海洋保护监督能力和公平的审判能力。要优化检察机关参与海洋法治的信息供给渠道,建立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为海域法治协同治理奠定基础。建立全国海事专业化审判机制,强化涉海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性。海事法院可常态化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海事审判综述等,强化指导案例效力,以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增强海事司法的示范效应。
以协调联动为抓手,建立综合的执法维权体系。在海洋国际争端日益严峻的今天,加强我国海洋执法能力是破局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迫切需要我们在加强国家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上下更大功夫,使我们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海洋执法能力,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强化海洋执法能力的核心是提升效能,要建立统一、综合的海洋执法队伍;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制定科学严谨的联合执法程序和依据,健全争议协调、执法冲突和风险处理协商解决方案;建立与外国行政机关和涉海执法机构的长效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多边海上执法合作。
以仲调衔接为补充,拓展多元化的海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核心是在以公民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供更加经济、便捷的矛盾化解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实现问题解决的专业化、资源配置的高效化。一是创新引入“紧急仲裁员”模式和“紧急仲裁庭”制度,为当事人提供迅速的临时性救济,发挥仲裁时效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优势。二是积极推进境外海商事仲裁调解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做好仲裁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审查。三是加强海商事仲裁调解普法宣传。
以人才建设为基础,提升涉外海洋法治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海洋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等重要国际组织任职的或占据重要职位的人才相对较少。为此,我们亟需打造一支具有国际视野,“懂法律、懂专业、懂英语”的复合型高端涉海人才队伍。要进一步推进海洋院校涉外海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培养更多政治素质合格、通晓国际法和国际海洋规则、能够熟练参与海洋各项事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端涉外海洋专业人才。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动涉外海洋法治交流与合作。
(作者:孙聪煜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