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严格公正司法”,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等作出重点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代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领会严格公正司法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一、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力量,严格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中的重要一环。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贯彻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各方面。
(一)严格公正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和最后一道防线,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殷切期望和明确要求,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根本遵循和实践指南。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具备的信誉、声望和威望,是被广大人民群众信任、认可的正当形象。司法公信力实际上是公众对司法机关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严格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让全社会信仰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折不扣地把法律实施到位。
(二)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不断增多,相当一部分反映到诉讼中来,不仅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且复杂性、敏感性强。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是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才能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更好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三)严格公正司法是破解司法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这些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归根到底是不严格依法办案甚至违法办案造成的,这就要求必须扎实推进严格公正司法,聚焦影响严格公正司法的短板和弱项,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严格公正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和以权乱法等难题和顽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主要举措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验和衡量审判质效的基本标准。把严格公正司法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严格是司法的基本要求,公正是司法的价值取向。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又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法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延伸,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布局严格公正司法,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公正司法才能顺利推进,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持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十四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深入开展诉源治理,推动全民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将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推动纠纷更多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种方式化解,从源头上分流,减少诉讼案件数量。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有效防范各种限制立案的“土政策”。如果对于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不立案,又不能通过非诉讼机制解决,这些案件就会流入信访渠道,导致大量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给社会安全稳定留下隐患,给属地党委、政府带来大量信访维稳压力。推动信访法治化改革,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重中之重是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对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依法进行规制。健全完善便捷普惠的诉讼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三)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严格公正司法必须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把案件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公正高效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案件审判置于国法天理人情中综合考量,依法妥善处理好每一起诉讼案件,促进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是在党的十九大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的“全面”要求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准确”要求。“全面”要求对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人员实现全覆盖,包括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独任法官、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都应当根据其行使的审判权力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准确”要求既要对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有无过错、过错大小进行准确认定,又要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审判责任以及承担司法责任轻重进行准确认定。正确处理司法责任与司法权运行的关系,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要认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提出审查意见,相关法院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惩戒决定。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我国正处在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审判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性等诸多因素,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当前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等不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时有出现。例如,同是一个法院受理的案件,类似的法律事实,由不同的业务庭审理,适用法律的标准却不统一,甚至同一业务庭内不同合议庭对相似的法律事实也会作出不同裁判;不同法院之间也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削弱了司法的权威,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规范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统一适用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审判执行工作方方面面。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强化诉讼程序、审判组织、裁判文书规范,强化审判管理,合理规范审级监督,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不断统一裁判标准。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提供咨询意见、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依法依规开展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差错案件所在部门进行问题整改质询,研究讨论审判工作重大事项并加强宏观指导的功能作用。
(六)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类型,必须加强监督和制约。要以强有力的制约监督确保司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增强制约监督的协同性、整体性,着力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让司法权在制度笼子里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这是导致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要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坚决防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违规干预过问,严禁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的不正当接触交往,做到逢问必录、应报尽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和促进公正司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督。围绕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
(七)科学构建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建立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符合司法规律、科学管用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考核指标设定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考核指标既要能够客观反映审判质效,又要体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避免有的法院片面追求排名结果忽视审判的客观规律,或者采取隐性规避手段影响数据。要高度重视考核指标的正向激励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逆向不良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发挥考核指标正向激励作用,最大限度降低逆向不良影响。要运用好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不断提升司法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推动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三、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科学方法
要把握运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提高科学思维能力,增强分析复杂现象、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的领导。对一些重大或涉及全局的问题,相关党委应及时出面协调,为法院严格公正司法创造良好条件。要关心解决法院落实严格公正司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更加有效地领导、支持和监督法院依法履行好职责。法院要自觉把严格公正司法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于严格公正司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部署、重大审判活动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审理,要及时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配合。
(二)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善治。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既要严格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遵循、为依据,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实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审判执行中,确保适用法律不违背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不偏离正确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标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使严格公正司法既符合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从而获得广泛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
(三)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是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中,公正始终是第一位的,是优先的,若没有公正,再高的效率也于事无补,甚至破坏性更大。因此,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审判工作都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自觉维护公正司法。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在强调公正司法且公正司法有坚实保障的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司法救济,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法院审判职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严格公正司法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赖与尊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才能真正建立。实践中,对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作出裁判,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打赢了官司的人权利能够及时得到实现。要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及长期未结积案等司法效率问题。通过健全完善诉讼制度,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持续深化繁简分流改革,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少的司法成本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
(四)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公正司法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公正,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公正。前者为程序公正,后者为实体公正,二者共同构成了公正司法的基本内容。程序公正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平等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辩证统一的,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或者片面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都是不科学、不可取的。总体而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依托,实体公正需要程序公正来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最终实现实体公正。简化办案程序,并非简略程序公正,而是为了更快实现实体公正。只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使每一个涉诉的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司法判决的公正,而且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审判过程的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五)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注重“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对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在“三个效果”中,法律效果是前提和基础,要求法院严格依法办案,自觉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政治效果是总要求和根本保证,要求法院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社会效果是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观和朴素正义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衡量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效果,不能简单地看审判执行案件数量的多少,最重要的是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打开了群众“心结”、是否促进了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当前诉讼案件不少事关国家管理、政策实施、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大局,这就要求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把个案的审判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以及中心工作中去进行政治和社会考量,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案,促进“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防止出现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案结事不了的现象。要正确处理和协调好执行法律和政策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和政治智慧化解复杂的矛盾纠纷,扎实办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升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努力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四、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强调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审判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审判工作现代化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扎实推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以审判理念、审判体系、审判方式、审判能力现代化推进严格公正司法,这是摆在法学理论和实务界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审判理念现代化。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有正确审判理念才会有行动上的高度自觉。围绕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开展主题教育,做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张军同志在2023年7月13日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幕式讲话中提出:“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最关键的是做实审判理念现代化,以审判理念现代化统领、引导、促进各项工作现代化”。要积极适应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要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坚决纠正不符合实际的思想观念和传统做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理念,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就是执行党和人民的意志,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就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要切实把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坚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理念,既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谋划工作,自觉服务大局,又要尊重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法定职能,遵守法律程序;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法律框架内,积极主动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司法职业良知理念,促进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以司法职业良知激发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社会责任感,让案件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审判体系现代化。制度体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关键在于优化法院机构职能体系,重点解决好机构设置规范、职能行使协同、体系运行高效等问题。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司法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坚持以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形式明确审判组织、审判人员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功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合议不充分、合议不规范及合而不议、“名合实独”等问题。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有效运行,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健全严格公正司法的保障机制,用制度解除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司法的后顾之忧。
(三)审判方式现代化。审判方式不同于审判制度体系,审判方式是审判制度体系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方式。如果审判方式不科学,再好的审判制度体系在实践中运用都可能变形走样。构建科学合理的诉判关系结构,维护诉、辩、审三方诉讼结构的稳定性,保障基于诉、辩、审三方制衡关系产生的司法公正。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不仅要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义务,避免回到“当事人张张嘴,法官跑断腿”的老路,还要在囿于客观原因当事人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形下,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案件裁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在坚持和完善司法公开上下功夫,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要立足国情,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坚持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审判方式与司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审判能力现代化。能否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审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关键。审判能力就是审判人员运用法律定分止争的能力,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价值观念越发多元、人财物加速流动、信息技术深度运用,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复杂疑难程度不断增强,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要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全面提高审判人员严格公正司法的综合素质能力,包括驾驭庭审、调查研究、群众工作、能动司法、防范风险、信息化技术运用能力等。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牢牢守住法律底线、不越纪律红线,把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