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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维权武器

发布时间: 2024/4/10 20:53:41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立法举措意味着,消费维权迎来了更为完善的法制武器,对于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深远。

消费者权益保护攸关民众的切身利益,既是社会关切的民生问题,也是立法关注的重点议题。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成了实施20年后的首次大修,极大强化了消费权益保护力度。但也应当看到,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至今,消费领域依然存在着一些痛点和堵点。一方面,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催动了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随之出现了“大数据杀熟”等新的侵权问题。另一方面,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老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不久前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媒体所曝光的诸多典型案例就涉及了多种侵权方式,足以证明加大治理力度的紧迫性。

要治理消费领域新生或积累的维权问题,完善法制无疑是关键所在,《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也正因此,《条例》的使命,不仅仅是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更在于直面消费领域的诸多维权难题,提供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治理对策和创新机制。

比如,“大数据杀熟”是近年来日益严重的消费侵权现象,其典型表现是,消费者预订酒店时,使用会员和非会员账号分别下单同一时间的同款房型,往往会显示不同价格,并且会员显示的价格反而更高。针对此类区别对待消费者、牟取不当利益的“杀熟”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一条款,不仅对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也为治理“大数据杀熟”提供了精确的依据,对于因此受损的消费权益,无疑提供了极为有力的维权支持。

再比如,在网络消费模式下,“自动续费”是频频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一些网络平台推出的网盘、音乐软件等产品,通过各种方式诱导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机制,会员服务到期时并不及时通知,消费者不愿续费时,也常常难以找到退订入口。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一条款,既是对经营者义务的强制约束,更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有力保障,由此而产生的预防功能,当能在很大程度上使消费者免于被误导,防止陷入消费陷阱。

还有,近年来直播带货日趋火爆,虚假宣传、假冒产品等消费侵权问题也在不断暴露。现实中,一些带货主播以标高原价、以虚假低价等手段套路消费者,或以各种话术误导消费者冲动消费,以致相关消费争议屡见不鲜。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这一条款,不仅强化了对直播营销平台的监管,更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切实的帮助,借助完善的数据记录机制,消费者维权时能够有效举证,进而破除以往常常遭遇的信息不明、难以追溯等维权障碍。

除了应对新业态下的消费者维权新挑战,《条例》针对传统消费领域的一些顽疾,诸如预付式消费遭遇恶意跑路、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退费投诉等等,也提供了升级版的治理举措。这种全方位的立法设计,意味着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面对消费者诉求和市场变化,立法者需要与时俱进地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充实、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如此才能打造愈加透明、公平的消费环境,更好地提升民众的生活幸福感。而这,正是《条例》出台的现实价值和未来意义之所在。

(作者: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