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传统是现代之母,历史是文明之基。每个国家文化与文明的传统面向与现代面向都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也需要厚植文化根基,尤其需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资源和养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中华法系为重要标志,从中华文明的历史深处走来,蕴含的法治思想内容极其丰富。其中,奉法强国、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德治主张,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出礼入刑、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念,无不凝聚了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思想智慧,不仅为中华法系不断发展成熟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撑,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厚重的文化积淀。我们要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厚文化底蕴,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增添不竭的法治动力。
奉法强国、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厚文化底蕴,首先来自奉法强国、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奉法强国在历史上主要指向国家对法律制度的刚性需求,强调法是治国兴邦的重要方式;隆礼重法则是对传统中国治国理念的主流表达,强调礼法并重、综合为治、不可偏废。奉法强国、隆礼重法这一传统治国策略的要义在于兼重礼、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在文化根脉上需要赓续传统思想资源中的儒家文化和德礼观念,将奉法强国、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融入国家社会治理的实际工作当中。第一,应当突出法律作为治国重器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在推进国家治理进程中,我国古人认为德治尚不足以达到国家有效治理的目标,进而找到了另一把“钥匙”,即法律。汉武帝时期开启的儒家大一统法制思想或者说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确立过程,不仅是一个引经决狱的法律儒家化过程,也是儒、法、道、墨、释等各家思想融会贯通,以法律确定名分秩序的奉法强国和隆礼治世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体现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为巩固和发展“中国之治”提供重要保障。第二,应当重视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对国家治理产生的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第三,应当深化对法律和法治理念本身的理性认知。新时代“奉法”“重法”的基本表现是对于法律作用的理性认知,进一步明晰了“奉法”以“强国”的内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
民本理念在我国思想史上源远流长,特别是儒家学派,将夏商西周明君贤臣提出的“重民”“敬民”“保民”等观点发扬光大,提出先教后刑、德刑并用等一系列主张和思想,从而构成中华法治文明中的价值底色,支撑着矜恤老幼、宽宥残疾、重民惜命、存留养亲等法律机制的建立运行,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取向提供了思想养分。从民本理念溯源,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运作环节以及价值取向,无不浸润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惠泽。第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本底蕴突出体现在人民立场这个根本立场上,强调人民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第二,全面依法治国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蕴含着传统民本理念的历史镜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人民意志的法律表达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直接服务于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中,这与传统民本理念的基本主张有较高的契合度。第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上,法治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的本色和底色也显现得十分清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我们要继承发扬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同人民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法治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德治主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数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德治主张是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构成要素。这一传统法治资源兼顾了道德与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不同功能,有着极为重要的行为养成和价值指引作用。一方面,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思想深植于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德治主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国特色之一。近现代域外法学理论片面倡导法律系统独立性和自足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高度重视法律与道德并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也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宝贵文化资源。“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这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的基本要求,是对法律和道德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历史渊源和文化因素的认真考量。另一方面,从传承和发展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来看,坚持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化发展,充分激活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德治主张,将其有机融入法治建设中,是新征程上法学法律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之一。要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在历史长河中,以“中和”为主要特征的人文意识与思维模式以及“天人合一”观念,深刻影响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和民族心理。原始社会时期“和”观念主要蕴含生存需要、原始审美、图腾崇拜等含义,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其伦理意蕴逐步生成并升华为以“中和”为主要特征的人文意识与思维模式。《论语》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息讼的价值观念长期存在于中华法治文明的演进历程中,是具有中国智慧的国家治理宝贵经验,也是促进民间自发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理论资源。一方面,若仅从西方文化的狭隘视角看,强调无讼、息讼似乎是在贬低和抑制诉讼的作用和法律的功能,但设身处地于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深刻把握住了中国国家治理的精髓和智慧,即让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消弭于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沟通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正是具有这些独特优势的传统法律文化理念。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必须深入挖掘其指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功能,调整凡事都必须从诉讼角度解决问题的思维定式。另一方面,充分激发传统解纷资源的秩序维护功能,有利于巩固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在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出礼入刑、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礼治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概念范畴。中国古代存在隆礼重法、引经决狱、明刑弼教等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思潮,出礼入刑、为国以礼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法律儒家化进程中,中华法系持续推进礼与律、法、刑的融合,基本实现了制度层面的出礼入刑。但需注意的是,这并非以礼代刑,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未被忽略。所谓的礼法融合、礼刑并用,其前提和底色是“礼”的基本规范作用。只有当“礼”因其治理手段相对柔性而无法充分发挥秩序维护作用时,才借助法的力量来推行统治者的意志。礼法、礼仪、礼治等具有中华文明特色的统治方式,即使在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中,也从来都是与法制思想和主流价值并行不悖,进而形成博大精深的规范系统和秩序架构。必须正视此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因子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积极价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探索和推进礼治融入法治发展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尊重中华文明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特性。“解决中国的问题,提出解决人类问题的中国方案,要坚持中国人的世界观、方法论。如果不加分析把国外学术思想和学术方法奉为圭臬,一切以此为准绳,那就没有独创性可言了。要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就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平等这一重要法治价值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集中体现为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援法断罪与罚当其罪具有紧密的逻辑联系,援法断罪是罚当其罪的制度前提,罚当其罪是援法断罪的目的所在。一方面,援法断罪是中国古代法制摆脱神权法羁绊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重民思想的产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援法断罪的法律思想经过法家的阐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它要求“使民知法”,从而“官吏不敢以非法愚民”,这就有助于实现保护民众利益的目的,进而实现法律立公弃私、公正平等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罚当其罪则是援法断罪的必然逻辑后果。在凡事依据法律行事的理念与氛围中,追求同罪同罚和刑无等级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司法逻辑。这种法律活动上的平等理念虽然受限于古代中国重视等差秩序的固有文化格局,但依然在中华法治文明宝库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思想,体现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增进人民福祉的法治价值追求。我们要积极传承和发展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更加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是能够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作者周继业 沈定成分别系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江苏省法学会研究处副处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