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202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织牢织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之网,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以法典化模式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体现出创新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特点。
草案首创了保障生态环境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草案总则编第一条首次明确规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这是对现行环境保护法中“保障公众健康”立法目的进一步深化与拓展。将“保障生态环境权益”作为整部法典的重要目的,是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要求,进一步拓展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涵。草案第五条提出了“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要求,明确了保障生态环境权益的人民立场。草案各编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从不同角度保障生态环境权益在各个领域得到落实,确保生态环境权益的普惠性、公平性与可持续性,体现以法典护民生的初心使命。
草案确立了生态环境监管的整体治理要求。监督管理体制贯穿整部法典始终,是生态环境法典得以“落地”的重要保障。传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一直存在“决策碎片化”与“执行孤岛化”等缺陷。草案依据整体治理理念,系统构建了多层架构和功能分层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实现组织体系整合、政策工具协同与治理能力聚合,形成纵向与横向的一体化治理机制,通过系统化构建推动从“要素及部门分割管理”向“空间整体治理”的范式转换。
草案完善了环境治理多元共治的制度构造。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仅需要明确政府的职责作用,也要重视企业事业单位、公众以及新兴第三方主体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系统化的规则体系。草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作出规定,在公民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针对实践中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的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草案针对性地对其法定义务与责任作出规定,形成更具弹性、更能适应环境治理需要的多元共治的措施和机制。
草案完善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追究体系。遵循“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草案对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整合和提升。重点完善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弥补现行立法缺陷,使法律责任范围更为全面,如第一千零六十条对生态治理和修复责任进行了规定;二是统一处罚力度,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如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了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三是回应环境执法现实需求,体现时代性和实用性,如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区分单位和个人,分别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型和处罚幅度,体现了精准执法的要求。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所体现的理论价值、制度创新和实践特色,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需要我们及时对草案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价值、体系构造、法律制度、法律责任及其配套规定等一系列问题展开针对性研讨,为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贡献力量。
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海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