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云南,关注云南依法治省工作,参与法治云南建设,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携手并进共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关注云南依法治省工作,参与法治云南建设,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携手并进共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杨绕才、和志才:云南迪庆地方立法的经验启示

发布时间: 2025/6/12 21:37:25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20期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高质量立法是依法治理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迪庆)紧紧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和边疆稳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截至目前,共制定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8部、地方性法规5部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逐步形成了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地方性法规为辅的迪庆立法现状。迪庆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探索出了符合时代特征、涉藏地区特点、具有显著成效的立法经验,实现了经济稳定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环境保护加强、社会大局稳定、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局面。

坚持党的领导 确保立法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迪庆立法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迪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思想引领。建立“第一议题”机制,第一时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转化成立法的实际行动。

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党领导立法机制。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制定《中共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州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州委批准,重要的法规、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报请州委研究同意。确保立法准确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保证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做到党委的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每年两次向州委全面汇报人大工作,常态化开展督察、检查和调研。

完善工作机制 夯实立法工作基础

建立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囊括立法规划、调研、起草、审议、论证、表决、清理等具体环节的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制定《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工作规定》,建立立法专家库,发挥立法专家“智囊”作用。制定《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促使基层立法联系点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范和推进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制定《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立法活动。

服务中心大局 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准确把握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立法工作同党和国家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等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和边疆稳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宗教事务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等重点领域专门立法。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规及时制定和修改。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着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制定《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构建平安和谐迪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结合迪庆多民族共居、多文化共融的实际,坚持民族团结与民族进步并重,将保障各民族共同发展这一政策由法规的形式进行确定,内容涵盖保障民族平等、促进繁荣发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团结稳定等,注重干部人才培养、发展经济、保障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等。规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动各民族文化互通互学互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同时,设立民族团结进步月,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

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制定颁布我国首部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法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现藏传佛教寺院管理从“管得住”向“管得好”转变。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维护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制定《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5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条例,保护好“亚洲水塔”,涵养好长江、澜沧江上游水源,依法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守住中华民族“根”和“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颁布实施《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推进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文旅融合发展,实施“文化兴州”战略,打造世界的“香格里拉”。

营造良好城乡环境,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制定《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范城乡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迪庆。

统筹协调推进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

坚持人大主导,确保立法质量和效率。在立项环节加强主导,深入研究立法需求,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急难愁盼事项纳入规划和计划;在起草环节加强主导,人大提前介入并督促指导重要立法项目的起草等工作,主动把握立法工作进程;在审议环节加强主导,对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和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审慎作出结论。

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增强立法前瞻性和协调性。加强人大与政府、司法部门的协调沟通,对法规草案中涉及的焦点难点问题共同研判,积极推进立法进度。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注重加强对立法项目的科学筛选和统筹协调安排。

坚持立法为民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保证人民能够通过各类途径和方式真实有效地参与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努力让每一部法规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

站稳人民立场,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在立法工作中全过程倾听民声、了解民情、汇集民意,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使制定的法规接地气、能管用、用得好。通过聘请立法专家顾问、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建议。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条例的修订,广泛听取主管部门、人大代表的意见,尤其是基层单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2022年-2026年)立法规划》项目库中的地方性法规《迪庆藏族自治州城乡传统风貌条例》由人大代表提出,人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了充分的调研论证。

拓展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积极回应人民法治诉求。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各领域全过程。借助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代表工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拓宽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邀请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立法座谈,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突出“立法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呼声期盼。如颁布施行《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颁布施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发挥藏医药资源优势,保护人民健康。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中设定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加强队伍建设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强化队伍和人才保障,加强立法专门队伍建设。组织立法工作者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立法培训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和联系服务群众的能力。选举产生人大法制委员会,配强立法工作队伍,由人大法制委、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和法规监督相结合,提高立法针对性。开展立法工作“回头看”,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会同有关委员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好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公开及入库全国人大数据库工作。

实现立法过程与普法过程同频共振。强化宣传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地方立法。加强对新出台法规规章的解读,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过程,推进“八五”普法规划实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健全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保障,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坚持守正创新和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确保立得住、真管用。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对民族立法工作进行了创新。《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填补了云南省在古树名木资源保护领域地方立法的空白等等。同时,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集中清理工作,保障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作者:云南省迪庆州委党校党群办主任 杨绕才,云南省迪庆州人大法制委主任 和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