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丰富的哲学意蕴,要科学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篇章,就要上升到哲学高度来探讨其元问题。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发现其蕴含的党的领导的历史观、人民至上的价值观、守护法律的实践观,这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哲学根基,提供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解框架,是指导新时代检察工作思考和行动的基础。
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观
马克思主义坚持唯物主义历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历史的发展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推动的。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顺应中国历史发展潮流,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学习借鉴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发展了列宁的国家监督理论,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检察制度经验,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这不仅适应了中国社会的生产力发展需要,也为世界检察制度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模式。因此,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观,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特色和政治优势,是与西方国家所谓“司法独立”的本质区别,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检察实践的关键,在于把党对检察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在检察实践中更加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从政治领导上看,要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法工作要做到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要把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融为一体,落实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例如,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落实、立法完善来看,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最高检全程参与该方案的制度设计,持续发布规范性文件确保该方案落地,并积极推动后续立法完善。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鲜明主张。2021年党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在各个领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权。这体现了党中央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从思想领导上看,要正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与检察改革的关系。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必须要有检察改革实践的有效响应。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各项检察改革始终沿着“党中央部署(顶层设计)-依法试点-全面推开-立法完善”的路线,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深化改革、健康发展。例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国人大授权试点之后,总结经验,助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写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发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从组织领导上看,要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关系。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通过高质效办案,更好落实和维护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进展向党组请示报告制度。2015年,党中央建立了定期听取最高检党组工作汇报制度,这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党对检察工作领导方式的重大完善。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加强组织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检察机关把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政治责任落实在检察实践中,从源头上严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填报有关重大事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把党的组织领导往深里走、朝实里做。这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观
马克思把人类历史的发展理解为人由依附走向独立和自由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说明,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至上”的价值观,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而是一种切实的行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其创制和运作过程中也应主动实现人的价值,不能“只见制度不见人”。人民至上的价值观,具体指要让人民群众成为检察改革的实践主体、价值主体、利益主体和评价主体,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检察实践中丰富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观的基本内容和表达方式。
在主体维度上,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人大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并持续在检察改革中将其制度化、具体化。2023年,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了要坚持人民至上,检察改革要体现和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2024年,最高检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其中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呼声,维护人民权益,接受人民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定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2024年,最高检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认为新时代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这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重述。
在价值维度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人民性是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坚持司法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并要求领导干部包案办理信访案件。检察机关深化民事支持起诉机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障特殊群体能够依法维权。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外卖骑手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对权益受损但不敢或不懂起诉的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受家暴妇女等加大保护力度。
在方法维度上,充分调动群众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上来,同人民一道把改革推向前进。检察机关贯彻群众路线,健全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检察工作的体制、机制,持续创造出更多让人民参与、让人民满意、让人民监督的检察改革成果,并将改革举措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让人民来评价、让人民来检验。深化检务公开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能够有效地对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建立并完善检察听证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展和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参与检察工作的渠道,更好地广纳民意、广聚民智。
坚持守护法律的实践观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强调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之所以将法治作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因为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但是,如果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被曲解、被滥用,就达不到“治”的效果,法律就会成为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在实践。2021年,党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开篇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段话明确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使命,即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守护人”。其中,前四点是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定位,最后一点中“推进”一词鲜活了“法律守护人”的作用发挥,即实践之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防止法律执行和适用的异化,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也呼应了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是经宪法授权的。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不同角度诠释了如何全面依法治国,从法治体系来看,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从法治环节来看,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法治领域来看,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守护法律的实践观,要求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义务,坚守宪法职责,在法治各个环节、各个领域中做好“法律守护人”。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是国家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与普通律师形成“控辩双方”的关系,中国检察官是“法律守护人”,要秉持客观公正,而不是任何一方的当事人。客观公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行为准则,包含两层意思:检察官要秉持客观义务,要维护公平正义。其中,客观义务,是检察活动的重要原则,检察官必须不偏不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坚持客观公正也是检察官的法定义务,检察官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诉讼案件,不仅守护法律,也向社会传递了法治精神。例如,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检察机关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正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坚持守护法律,以客观公正的思维方式,依法作出不起诉,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态度。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网上散布他人不雅照案”,作为“法律守护人”,确立了网络人格权办案规则,即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畏难维权。可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守护人”,既是法律实施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在法律实施中秉持客观公正义务,也要通过法律监督,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从创立到发展,再到履行新时代使命的根本遵循,属于历史观。人民至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属于价值观。守护法律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认识过程,属于实践观。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历史观、价值观和实践观指引着新时代检察改革实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完善和成熟。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张薰尹